益阳市资阳区人社局解读《资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5-08-19 10:34 信息来源:区人社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资阳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基于政策衔接与现实工作的双重需要。一方面,随着2022年《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公布施行,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制度的深入推进,原有依据文件(湘政办发〔2014〕31号和益资政办发〔2015〕9号)中部分条款已与现行上位法和国家规定不相适应,存在一定的政策滞后性,亟需修订以贯彻法治要求和制度统一。另一方面,湖南省人社厅等七部门于2023年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湘人社规〔2023〕1号),不仅进一步明确了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财政补贴年限与标准、资金筹集和管理等关键事项的全省统一框架,也明确要求各市州、县市区抓紧制定本地具体实施办法。因此,资阳区有必要及时出台本《实施办法》,既是落实省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也是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权益、适应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现实举措。

  二、政策目标

  妥善处理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合法权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新增被征地农民应保尽保,全面落实社保补贴,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并服务于城镇化进程与社会和谐稳定大局。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工作原则、认定流程和责任分工、参保缴费补贴标准、社会保障资金筹集和管理等四方面内容。

  (一)关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年满16周岁且为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二)关于认定流程。符合社会保障对象认定范围的被征地农民按“三审两公示”的程序进行认定。由被征地农民本人申报,经所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复审、区人民政府审定和所在村(社区)公示、区公示的“三审两公示”程序后予以认定,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身份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关于职责分工。《实施办法》明确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实行政府“一把手”负责制。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由区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财政、公安、农业农村、审计、税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四)关于保障对象参保缴费。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不得以违规一次性补缴方式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被征地农民,由其自主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严格按规定逐年缴费,或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五)关于参保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认定当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12%×补贴年限。根据我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补贴年限定为8年。被征地农民无论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享受补贴标准一致。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缴费补贴金额按期一次性计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加个人账户储存额。选择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当年缴费后即按缴费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存量”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的缴费补贴标准按照2023年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准值的60%进行锁定,补贴年限为9年。

  (六)关于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保障对象达到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在参保缴费补贴领取完毕前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或死亡的,其缴费补贴余额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或继承人;已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缴费补贴原则上一次性发给本人。

  (七)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筹集。规定筹资渠道有:一是用地单位缴纳。用地单位在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按每平方米120元的标准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二是土地出让收入划拨资金。根据土地出让收入情况和被征地农民社保资金的实际需要,提取1%比例的土地出让收入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三是落实集体补助资金。提取10%的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以上资金来源仍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的,由当地政府予以解决。

  (八)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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