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6〕3号
索 引 号:zyqslj/2026-2184957 发布机构:资阳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6-07-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当事人:益阳市*****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PUFQU2K

  法定代表人:曹*

  联系电话:19573*****77

  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83号

  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规定,本机关于2026年6月16日对你单位涉嫌实施的挖掘基坑建设通信基座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6月9日,在位于资阳区永丰南路与资江东路交叉路口东南侧的一线防洪大堤背水坡,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挖掘基坑建设通信基座。该行为发生在汛期,可能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一份。2026年6月16日对法定代表人曹*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你单位未办理审批手续,在资江一线防洪大堤擅自挖掘基坑建设通信基座的事实。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026年6月16日,证明基坑挖掘位置、尺寸、深度及对堤防的影响。

  3.勘验笔录及勘验图一份。2026年6月16日,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基坑开挖范围及与防洪大堤的相对位置关系。

  4.现场检查照片四张。2026年6月16日,直观反映基坑开挖的位置、尺寸、深度等事实。

  5.整改后照片四张。2026年6月17日,执法人员到现场复勘,证明你单位已按我局要求完成整改,恢复了大堤原状。

  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资格。

  7.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曹*身份。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益资水罚告字〔2026〕3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水发〔2024〕11号)河湖管理类第二条第三项第2点第二目:“一般违法行为情形: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手续未被批准的,占用河道断面1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额在10万元以下,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处罚基准: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你单位在限期内停止违法行为,主动封填违建构筑物,恢复堤防原状,但未补办相关手续。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当事人益阳市*****有限公司处一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上述一万元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40067059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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