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3
索 引 号:zyqslj/2021-1418375 发布机构:资阳区水利局 发文日期:2021-07-0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益资水罚字[2021] 3号

当事人:吴*云,性别:男,民族:汉族,年龄:46岁,身份证号码:432*****124151X,电话:18692***77,住址:湖南省桃江县浮邱山乡毛家桥

我局查明,当事人吴*云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将卵石堆放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呈类圆锥状,底部呈圆形,其直径为23.85米,周长为74.9米,高3.5米,堆放卵石约527.64立方米,折合卵石897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当事人吴*云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吴*云的身份。

2.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吴*云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吴*云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数量的事实。

3.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吴*云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现场制作的勘验图、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卵石的位置及数量等。

4.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吴*云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现场所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吴*云堆放卵石在资江河道河滩地堆放位置等。

5.2021年6月1日对当事人吴*云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证明当事人吴*云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经过、数量、来源、位置及价值的事实。

6. 2021年6月1日当事人吴*云提供的湘阴县湘资砂石资源有限公司运砂船签单发航凭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吴*云所堆放卵石来源合法。

以上各项证据均经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并有执法人员签名,相互印证了当事人在没有水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6月1日,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堆放卵石呈类圆锥状,底部呈圆形,其直径为23.85米,其周长为74.9米,高3.5米,堆放卵石约527.64立方米,折合卵石897吨。河滩地存放物料的违法事实,其形式符合法定要求,记载的内容与本案相关,且本局已在调查终结时向当事人逐一出示,经当事人辨认无误后,就证据事项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当事人并无异议,本局予以采信。

在本案的调查及告知期间,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

当事人吴*云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三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规定。对当事人吴*云没有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形下,在资阳区新桥河上垸资江防洪大堤外侧河滩地(资阳区与桃江县交界处资阳区侧)堆放卵石的行为处罚款伍仟元。

上述罚款被处罚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开户行:建设银行资阳支行(收款人账户: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人账号(430015400****168168)缴纳,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资阳区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资阳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水利局

2021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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