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直有关单位,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和我省实施方案精神,认真落实财会监督质效提升三年行动(2026—2028年)和2026年财经纪律整治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6〕5号)要求,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定于2026年7—10月开展全区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开展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
根据财政厅要求,今年我局将选取4家行政事业单位和1家国有企业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行政事业单位检查重点关注2026年度预算编制情况(零基预算改革落实情况)、202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贯彻实施情况、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设置账簿、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等情况。国有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检查重点关注收入、资产减持、金融工具、合并财务报表等企业会计准则的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重点检查私设会计账簿、伪造或变造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资料、利用虚构经济业务或第三方配合等方式实施造假等违法行为。
(二)开展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
为进一步加大对代理记账机构监管力度,建立行政监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联合监管机制。2026年我局抽查1家代理记账机构开展年度执业质量重点检查。重点关注代理记账机构的业务执业情况,内部财务管理情况,是否持续符合代理记账资格,是否存在“提篮子”、违规售卖审计报告等行为,必要时延伸检查代理记账委托人。
二、工作安排
1.查前公示。7月底前,区财政局将本区重点检查名单在资阳区人民政府政务网站向社会公示。
2.自查报送。8月10日前,各被检查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据实撰写自查自纠情况报告(附件1、附件2)。
3.重点检查。9月30日前,专项检查小组对有关区直单位、各代理记账机构、有关企业的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抽查,找出存在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整改到位。现场检查时,要严格遵守检查程序,做好工作底稿和财政检查报告的撰写及签证等工作。对于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由区财政局处理。对于不属于财政部门职责范围的事项,将线索移送至有关部门处理。
4.检查总结。10月20日前,汇总检查情况,形成工作总结,向局党组及市财政局报送检查结果。
5.查后公告。根据工作进度,区财政局适时将检查情况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告。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切实提高会计主体的会计信息质量,加强对全区财政资金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局决定成立资阳区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如下:
组长:王声权 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曾立飞 区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员:薛宇翔 区财政局财政财务监督股股长
吴洁 区财政局预算股股长
陈艳 区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曹娟 区财政局绩效评价股股长
王国辉 区财政局政府采购股股长
谭江林 区财政局经济建设股股长
吴蓉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股股长
曾翔 区财政局企业股股长
范丹 区财政局行政政法教科文股股长
颜羽 区财政局社会保障股股长
徐景佳 区财政局会计管理股股长
徐幻波 区财政局国有资产服务中心主任
郭恺 区财政局综合股股长
蔡盛 区财政局财政财务监督股副股长
钟艳红 区财政局财政财务监督股干部
郭卫专 区财政局财政财务监督股干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区财政局财政财务监督股股长薛宇翔任办公室主任。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二)《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监〔2026〕6号);
(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6〕5号);
(四)《政府会计准则制度》;
(五)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区财政局及各部门预算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和《实施方案》精神,落实财会监督专项行动统一部署,要充分认识此次会计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少数违规违纪行为所带来的危害性,有效防范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在区财政专项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通力配合,确保此项检查工作顺利开展。
(二)认真自查自纠,积极配合检查。各被检查单位应认真做好自查自纠,据实撰写自查自纠工作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回避、推迟或拒绝检查;应按照检查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签署承诺书,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签署财政检查报告和相关文书送达回证,并按期报送整改落实情况。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区财政局可将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检查名单。
(三)规范检查程序,树立执法权威。检查小组要严格规范检查工作程序,从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尺度是否统一等方面,审理论证检查发现问题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要结合行政处罚实践,扎实推进裁量权基准制定和使用工作;要重点把握出示执法证件、规范立案程序、对情节复杂或者重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应当经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性要求,持续提升行政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不断强化财会监督执法权威。
(四)提高检查能力,严守工作纪律。参检人员要改进完善检查工作方式方法,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事前事中事后相统筹、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衔接,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精准有效选取检查对象、发现问题线索,提升监督检查质效。落实查前公示和查后公告制度,加大违法违规案例公开曝光力度。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为契机,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严格遵守财政部《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见附件4),自觉维护财会监督队伍良好形象。
附件:1.XX单位自查报告
2.自查承诺书
3.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2026年7月15日
附件1
XX单位自查报告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6〕5号),我们于2026年 月 日至 月 日对本单位2026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自查,现将有关事项汇报如下:
一、本单位概况
(本条内容主要说明单位基本情况及单位会计信息质量、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二、自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条内容主要包括自查时间,自查人员,自查范围,自查内容,抽查业务的类型、数量,主要检查方法等。)
三、自查发现的问题
(本条内容主要是自查发现的问题和说明,并对重大问题逐项分析阐述。)
四、整改措施
(本条内容主要是结合自查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制定的整改措施。)
五、其他情况
(本条内容主要说明本单位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以及对财政财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附件:.....
XX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自查承诺书
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我单位已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2026年度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湘财监〔2026〕5号)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郑重承诺:我单位报送的自查材料真实、完整,且具有唯一性。若违反所承诺事项,我单位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承诺单位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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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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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202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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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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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金额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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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查总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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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投入检查力量总人数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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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聘用专业人员数量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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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检查单位户数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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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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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及公司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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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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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师事务所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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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评估机构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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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处理处罚单位和责任人情况(不含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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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国家机关及事业单位处理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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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处罚单位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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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处以罚款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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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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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处理单位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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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企业及公司处理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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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处罚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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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被处以罚款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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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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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处理企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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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处理处罚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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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处罚单位 |
户 |
|||
|
其中,被处以罚款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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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处罚金额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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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已处理单位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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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会计师事务所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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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检查会计师事务所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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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独立开展检查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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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与注协联合检查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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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已处罚会计师事务所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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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被吊销执业许可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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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暂停执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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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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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警告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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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 |
单位 |
数量/金额 |
备注 |
|
其中,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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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已处理会计师事务所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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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已处罚注册会计师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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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吊销证书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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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被暂停执业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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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处以罚款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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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警告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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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被处以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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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已处理注册会计师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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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
是否将处理处罚决定录入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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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已录入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 |
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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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评估机构检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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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已检查资产评估机构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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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级财政部门检查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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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区的市级财政部门检查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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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已处罚资产评估机构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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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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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责令停业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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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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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警告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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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被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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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已处理资产评估机构 |
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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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已处罚资产评估师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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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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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被责令停止从业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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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被没收违法所得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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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被警告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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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被没收违法所得 |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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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
已处理资产评估师 |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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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1.表格所填处理处罚数量以2026年1月1日—2026年11月30日期间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理处罚为准。 2.表格中所列的每类处罚请如实填写,如1家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受到多类处罚,每类处罚的数据都要填报。 3.表格中所填检查数量指的是2026年1月1日—2026年11月30日期间实际开展的检查数量。 4.如有特殊情况,请在备注栏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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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会计和评估监督检查工作纪律
一、四项纪律
(一)强化政治纪律,坚定信念勇于担当。
(二)强化廉政纪律,廉洁自律守住底线。
(三)强化工作纪律,依法用权作风过硬。
(四)强化保密纪律,筑牢防线严守秘密。
二、八个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的超标住宿安排。
(二)不准违规使用被检查单位的交通工具。
(三)不准接受被检查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健身和娱乐活动。
(四)不准收受被检查单位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移动支付红包、虚拟货币等。
(五)不准在被检查单位报销费用。
(六)不准利用检查工作便利谋取个人利益。
(七)不准接受他人请托,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
(八)未经财政部批准,不准对外公开发布或透露检查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