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某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室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资江西路538号
法定代表人:郭辉,局长
申请人蔡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资教复〔2026〕4号)中不予公开部分的决定,责令其重新依法公开。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向被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作出益资教复〔2026〕4号答复。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公开义务,具体理由如下:
1.适用法律错误,不当扩大不予公开范围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项目立项文件,属于财政资金使用、国有资产处置、教育资源整合的法定应当公开事项,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所指的纯粹内部事务信息、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以“过程性信息”“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一概拒绝公开,法律适用明显错误。
2.未依法作区分处理,违反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即便部分材料含有过程性内容,被申请人也应对可公开部分予以剥离、公开,不得“一刀切”全部拒绝,其行为侵害了公民、律师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3.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应全面接受监督
案涉404.3万元系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教育资源整合专项经费,属于公共财政支出,立项依据、审批程序、使用流向均应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被申请人拒绝公开核心依据与审批信息,不符合依法行政与政务公开要求。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公开决定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作出书面回复后,已将可公开的信息作为附件向其提供,无申请人所陈述的不提供信息情况。
二、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了答复。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6年2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提交的《资阳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三项政府信息,第一项内容是关于被申请人依据《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校区的合同》支付给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404.3万元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第二项内容是案涉404.3万元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负责人;第三项内容是案涉404.3万元的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立项文件。申请人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了法定公开义务,于2026年4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分别向资阳区发展和改革局、资阳区财政局申请了相同内容的政府信息公开。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资阳区教育局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审批单;进账单;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资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资阳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资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资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法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是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0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3月1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送达申请人,于2026年4月13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虽迟于20个工作日,但依法向申请人作出的程序性告知行为,属于阶段性的答复告知,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中针对程序性事项所作的行为,虽具有一定法律意义,也会间接影响申请人权利义务,但它的法律效果依附并被最终的行政行为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所吸收,因此,在此予以指正。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一项内容:被申请人依据《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校区的合同》支付给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4.3万元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七)“财政预算、决算信息;”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告知了申请人案涉404.3万元的资金来源系资阳区财政预算安排的国有资产处置及教育资源整合专项经费,资金性质为财政预算资金,已履行公开职责。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二项内容:案涉404.3万元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404.3万元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负责人应当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及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三项内容:案涉404.3万元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相关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二)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其已于2012年9月24日将案涉404.3万元资金拨付给益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向申请人公开了案涉资金的审批和进账相关凭证。另外,被申请人也告知了申请人案涉404.3万元资金是依据资阳区委会议纪要拨付而并非立项文件拨付,且案涉404.3万元的资金性质为财政预算资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益资教复〔2026〕4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