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6〕100号
索 引 号:zyqsfj/2026-219025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8-0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张某某

  住所: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张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6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5月25日在淘宝平台花费15元购买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手撕风干牛肉”,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未依法标注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违反了执行标准GB771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于2026年6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上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在《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的举报,经初步审核后正式受理,并依法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的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6年6月10日通过投诉举报平台回复举报处理结果。经核实,被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以及所涉产品的《检验报告》,因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合格,且标签缺失联系方式不影响产品本身的食品安全属性,被举报人已将所涉标签整改,同时也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12315平台,截至2026年7月1日止,申请人共投诉368余次,举报2945余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的投诉,被申请人对投诉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6年5月25日,申请人在淘宝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手撕风干牛肉”,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包装未依法标注生产厂家的联系方式,于2026年6月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日收到《举报单》后,立即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被举报人生产资质齐全,产品经第三方检验合格,且被举报人已将标签进行整改,因此,被申请人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368次,举报2945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全国12315平台举报截图及《投诉举报信》

  2.产品图片、购物订单截图、天猫网店经营者相关资质信息截图

  3.《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4.检验检测报告(麻辣味)、检验检测报告(香辣味)

  5.被申请人提供的《举报单》

  6.整改后的包装图片

  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工作人员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310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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