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樊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路**街**号
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周蕾,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工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胡强,主任
申请人樊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资阳区征地拆迁安置与房屋征收补偿事务中心(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11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案涉房屋征收及拆除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答复,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明细表、房屋调查登记认定资料、补偿协议、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凭证”等信息以“产权人个人隐私且产权人不同意公开”为由全部不予公开。申请人认为该答复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对“个人隐私”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信息,皆系征收项目中行政机关履职形成的公共行政信息,涉及公共利益。申请人系案涉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加建部分的共同出资人和征收补偿款的利害关系人,一方面,被申请人委托的评估公司在分户评估时认定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是本案的申请人;另一方面,2025年1月9日,被申请人就案涉房屋地坪与申请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了补偿款,足以证明被申请人认可了申请人与案涉房屋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以上“不予公开”信息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并非仅涉及产权人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产权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向利害关系人公开,缺乏法律依据。信息与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直接相关,并非仅涉及产权人个人隐私。被申请人以“产权人不同意”为由拒绝向利害关系人公开,缺乏法律依据。申请人与案涉房屋存在利害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公开案涉房屋的征收拆除过程性资料。
二、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审查义务,程序违法
即便信息涉及隐私,被申请人也应依法区分处理,隐去身份、账户等敏感信息,公开补偿标准、金额等关键内容,而非全部驳回。本案中,被申请人未区分可公开与隐私内容,未进行利益衡量,径行全部不予公开,违反法定程序,侵害申请人知情权。
三、在案证据房屋产权证登记的权利人非案涉房屋事实上的权利人
被申请人认定案涉房屋产权人的依据为房屋产权证,但该产权证的办理非产权人的真实意愿,且在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查询到不动产登记信息,因此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作为案涉房屋的征收部门,在启动征收程序时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未调查核实权利关系,其仅凭真实性存疑的房屋产权证认定案涉房屋的产权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
综上,请求复议机关撤销案涉答复,并责令其依法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程序合法,符合法定要求
依法受理申请: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查询码:cxm1773****446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当场依法受理该申请,并立即开展信息核查、审查工作,受理程序合规。
依法审查答复: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公开的9项信息逐一分类审查,区分个人隐私类专属信息与项目主动公开信息,严格履行审查、征求意见、作出答复的全流程法定义务。
依法告知救济权利:答复中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与机关,充分保障其救济权利,程序无任何瑕疵。
二、不予公开的房屋专属信息,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被征收房屋和地坪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明细表、房屋调查登记认定资料、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信息,均为案涉房屋产权人专属信息,直接关联产权人个人隐私与切身利益。
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规定,就上述信息书面征求产权人意见,产权人明确不同意公开。
申请人始终未提交案涉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合法有效书面授权材料,无权获取该类隐私信息。
被申请人据此不予公开房屋专属信息,适用法律准确、事实依据确凿,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
关于强制拆迁依据、执行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书、物品清单、物品登记等相关资料的问题,因该房屋产权人已向实施单位交房并提供书面腾空证明,后续房屋拆除为按程序实施,并非强制执行。
三、可公开信息已全面提供,充分保障被答复人知情权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项目拆迁补助奖励办法,属于新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主动公开范畴,被申请人已在答复中依法向申请人完整提供,全面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原答复,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益阳市资阳区**街道**街**号房屋在新兴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如下政府信息:“1.征收公告、征收补偿方案: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3.被征收房屋和地坪的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明细表、房屋调查登记认定资料;4.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补偿安置决定;5.被征收房屋及地坪等补偿费用足额到位凭证6.该项目房屋拆迁补助、奖励办法;7.该房屋人员安置相关资料;8.强制拆除依据、强制执行决定及相关法律文书;9.房屋拆除时室内物品清单、物品登记及经当事人确认材料;10.拆除现场笔录、影像等相关资料”。
2026年4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对申请人申请的十项政府信息作出区分处理,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系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益阳市资阳区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查询表》、申请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结婚证、谢某某、方某某、康某某、崔某某、臧某某等人出示的证明材料、益阳市资阳区**街道**街**号房屋图片、刘某某口述材料及签字照片、刘某某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表、湖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及湖南**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共同出具的评估结果明细表、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及申请人个人活期账户全部交易明细、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表、案涉房屋产权证及产权人不同意公开相关信息的书面意见、腾空证明、《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政府信息公开材料送达凭证、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4月14日作出《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送达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和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的规定,涉及第三方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5、7项政府信息均为案涉房屋产权人专属信息,直接关联产权人个人隐私与切身利益,因刘某某拒绝公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3、4、5、7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予公开上述四项政府信息的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区分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6项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进行公开,对第3、4、5、7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因案涉房屋产权人刘某某向实施单位出具了腾空证明,后续房屋拆除为按程序实施,并非强制执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8、9、10项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樊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