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蔡某某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大码头街道办事处
住 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谢依笑,办事处主任
申请人蔡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大码头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回复。
申请人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的规定,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如下信息:1.红联冷链项目征地批文;2.征地安置补偿方案;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未向申请人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并责令被申请人限期重新回复。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在程序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人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的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因2015年长春经开区红联冷链项目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因补偿安置纠纷申请公开红联冷链项目征地批文、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红联市场及申请人所在**社区原属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辖,于2025年调整为被申请人管辖,目前红联市场所在**社区的征地拆迁全部档案资料仍由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持有、管理;被申请人在《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中已明确告知前述事实,亦告知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征补拆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经协调,被申请人于2026年5月11日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红联冷链项目征地批文、征地安置补偿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三项资料交付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程序合法,事实清楚,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申请人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6年2月24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申请公开三项内容:1.红联冷链项目征地批文;2.征地安置补偿方案;3.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持有,申请人可向湖南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并于次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公开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于2026年4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期间,被申请人向益阳长春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去函,调取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三项内容。2026年5月1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公开了三项内容:1.申请人本人于2016年3月23日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2.拟征地告知书(益国土拟征字〔2017〕006号);3.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0)政国土字第124号)。
另查明,2026年7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撤销对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答复的函》,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送达回执
2.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及送达回执
3.《湖南省民政厅关于益阳市资阳区部分镇(街道)行政区划调整的复函》(湘民行发〔2024〕5号)
4.介绍信
5.申请人本人于2016年3月23日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拟征地告知书(益国土拟征字〔2017〕006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10)政国土字第124号)及送达回执
6.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7.《关于撤销对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答复的函》《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通知书》及快递送达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16日作出《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并送达申请人,后被申请人自行纠正其行政行为,于2026年7月13日作出《关于撤销对蔡某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原答复的函》,并送达给了申请人。因申请人仍要求撤销原政府信息公开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二)被申请人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申请人仍要求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蔡某某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回复》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