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成某某
住 所:山西省交城县**镇**村**街**号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马良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豪,局长
申请人成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农业农村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其举报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5月12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该举报。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11月21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9.57元购买了湖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授权商标生产的肥料,发现该产品备案号非生产企业所有,涉嫌无证生产。申请人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签收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是否立案。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该举报。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备案登记生产企业原为天津市**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25年10月28日依法变更为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时完成法定代表人、股东及经营范围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平台显示信息与现企业名称不一致,系企业更名后备案系统信息尚未同步更新所致,属于企业正常市场主体变更行为。涉案肥料产品配方、技术指标、登记备案手续齐全,产品质量无违规问题,不存在虚假标注、无证生产、违规经营等农业违法情形。
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举报、在法定期限内开展核查、作出不予移送实体处理决定,已全面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仅存在未及时书面告知的程序瑕疵,未侵害申请人实体合法权益,且已主动补正,不应认定为行政不作为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法定属地管辖权,已作出不予移送案件决定,实体核查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处理适当;仅存在告知不及时的程序瑕疵且已补正。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恳请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请求。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1月21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授权商标生产的肥料,发现该产品备案号非生产企业所有,涉嫌无证生产。申请人于2026年1月1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19日签收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因被举报人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于5月18日邮寄《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举报处理结果。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736次,举报674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其快递单物流截图
2.产品图片、购物订单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
3.变更登记表及公司名称变更证明函
4.天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备案号
5.调查笔录
6.不予立案、不予移送案件审批决定书
7.举报线索处理情况告知书及快递单物流截图
8.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9.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140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