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6〕51号
索 引 号:zyqsfj/2026-218519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7-0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黄某某

  住      所:贵州省兴仁县**街道办事处**路**宿舍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3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

  2026年3月23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以下信息:1.2025年第四季度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费用信息(含燃油费、维修费、保险费)、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及价格;2.近3年(2022-2025年)所有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任免文件;3.2025年在编人员的工资条、津贴补贴发放明细和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的招聘公告、薪酬发放记录;4.2025年第一季度食品安全监管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明细;5.2025年度辖区内所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所有抽检不合格食品的处置台账(含召回、销毁记录);6.被申请人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流程(图);7.2025年第三季度辖区内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等)定期检验及安全监察记录;8.开展扶贫工作建档立卡户户数,具体帮扶措施;9.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的回复》。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完整准确进行信息公开,遗漏多项应公开的信息,且超期答复,故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在2026年3月2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3月31日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信息公开的回复》,该邮件于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签收,依规向申请人做出了信息公开,程序符合规定。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2025年第四季度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单位负责人使用车辆品牌、排放量和价格、近3年中层及以上领导任免文件、在编人员工资条、津补贴发放明细、年度考核登记表、编外人员的招聘、薪酬发放记录、开展扶贫工作建档立卡户户数、具体帮扶措施、负责人有效联系方式,以上属于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其中负责人姓名申请人可登录网址:https://www.hnziyang.gov.cn/18534/18525/18506/18745/18769/18982/18983/content_2174695.html进行查询。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通过查询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数据,申请人已累计发起投诉1436起,举报964起。针对同一领域的同类型事项,向行政机关频繁大量反复进行投诉举报,然后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事项,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其提起的相关复议、诉讼以及信息公开缺乏正当性。

  综上,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挂号信(编号:XA20539880**)的方式于2026年3月2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投诉举报信》,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请求被申请人公开2025年第四季度公车车辆总数、购置费用、车辆调度记录等9项内容。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25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6年3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的回复》,并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显示申请人于2026年4月3日签收。

  另查明:一、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1436余次,举报964次。二、申请人在2024年、2025年均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类似的政府信息。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投诉举报信》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2.《信息公开的回复》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3.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4.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人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5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5〕115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有2400多次投诉举报记录。经比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事项与其2024年、2025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存在重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后,仍重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公开的信息一次性数量多,所涉内容混杂,重复度高,有的是内部人员信息,有的需要加工汇总,并非完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同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申请行政复议,并非为了保障知情权或救济权,不具有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行政机关答复与否以及如何答复均不会对其产生区别于其他社会公众的权利影响。综上,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可保护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与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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