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6〕17号
索 引 号:zyqsfj/2026-2175965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6-05-26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蔡某某

  住      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藏**期**栋**室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三益街曙光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声权,局长

  申请人蔡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

  2026年1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资阳区教育局支付404.3万元的资金来源性质、审批相关信息、资金使用及立项文件,被申请人2月11日作出答复,仅公开资金来源及拨付凭证,其余关键信息未依法公开,具体违法情形如下:

  1.以“过程性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审批依据(政府会议纪要),适用法律错误。该会议纪要是资金拨付的法定核心依据,并非未生效的过程性信息,应予公开;

  2.以“内部事务信息”为由不予公开审批部门、负责人,缺乏依据。该信息是核查资金拨付程序合法性的关键,并非条例规定的内部事务信息,申请人有权知晓;

  3.对不掌握的资金使用、立项文件,仅笼统建议另行申请,未依法书面告知准确获取部门及路径,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

  综上,被申请人的答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提起复议,恳请贵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向资阳区教育局拨付404.3万元资金的依据是相关市、区两级政府的相关会议纪要,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会议纪要》属于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及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该信息不予公开是有法律依据的。

  二、申请人要求公开审批部门、审批负责人的信息,被申请人认为该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内部事务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是有充分的法律依据的。

  三、申请人要求公开资金使用、立项文件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不掌握该拨款立项文件的政府信息。至于资金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已明确告知该拨款是给资阳区教育局,资金使用情况我局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且申请人也已向资阳区教育局申请公开资金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已明知资金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保管部门,被申请人答复向相关部门调取并无不妥。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6年1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了申请人邮寄的《资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三项内容,第一项内容是关于《收回益阳市**职业中专**校区的合同》支付给益阳三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4.3万元的资金来源、资金性质;第二项内容是该笔资金支付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负责人;第三项内容是该笔资金的资金使用及项目立项文件。

  2026年2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认为被申请人仅公开第一项资金来源、资金性质内容以及拨付凭证,未全面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26年2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资阳区财政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资金拨款书(编码:02985**)及财政预算追加(减)通知单;资金拨款书(编码:02985**)及财政预算追加(减)通知单;《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有关问题处理的会议纪要》(益资办〔2011〕2号)《关于益阳市**职业中专学校和益阳**房地产有限公司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2011〕20号)《关于益阳市**家属区整体置换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纪要》(益府阅〔2012〕58号);《资阳区发展和改革局信息公开申请表》《关于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资阳区教育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作人员证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属于法定负责其职权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机关,是答复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1月28日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26年2月1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送达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时间,程序合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404.3万元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负责人是否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案涉404.3万元的审批部门、审批依据及审批负责人应当属于内部工作流程信息及过程性信息,被申请人在说明理由的基础上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焦点二是被申请人是不是公开案涉404.3万元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已告知申请人,其不是制作该笔资金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使用的行政主体单位,不掌握该笔资金的项目立项文件和资金使用情况,且申请人已于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之前向制作该项政府信息的行政单位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已明知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立项文件的政府信息保管部门,被申请人答复向相关部门调取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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