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陈某某
住 所:广东省廉江市**镇**路**号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其投诉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1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该投诉。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12日在拼多多平台花费4.98元购买了湖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生产的“薄荷槟榔”,发现该产品名称为“薄荷槟榔”但其配料表中不含薄荷及其含量,涉嫌虚假宣传。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0日签收后,一直未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投诉。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处理该投诉。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依法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于2025年9月30日将《投诉受理决定书》按申请人提供的地址邮寄给了申请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12315平台,截至2026年1月26日,申请人共投诉776余次,举报994余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8月12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人生产的“薄荷槟榔”,认为被投诉人涉嫌虚假宣传,于2025年9月16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0日签收后,并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9月30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776次,举报994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其快递单物流截图
2.产品图片、购物订单截图、支付截图
3.《营业执照》
4.回复函
5.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快递单物流截图
6.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的法定职责。
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0日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指派工作人员履行了相关核查职责,于2025年9月25日作出受理决定,于9月30日邮寄《投诉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已受理其投诉,已经依法履行了投诉受理告知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6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