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115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40405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2-2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黄某某

  住      所:贵州省兴仁市**街道办事处**路

  被  申  请  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责令限期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

  2025年7月3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2023、2024、2025年度的以下信息:1.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2.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3.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4.财政支出的方式与来源,财政预算公开;5.办理申请人本人投诉举报案件的人员姓名、执法证号、联系电话;6.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7.辖区食品药品产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款总额;8.单位年度财政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政府采购意向清单目录、预算决算清单;9.单位开展落实国家扶贫、促进就业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10.单位负责人的姓名和其有效联系方式。被申请人于8月20日作出《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申请人对该复函不服,认为被申请人未完整准确进行信息公开,遗漏多项应公开的信息、未依法进行信息区分处理等,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开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被申请人称:

  2025年8月4日,被申请人收悉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人的依申请公开信息情况进行了调查汇总,并于2025年8月20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依规向申请人做出了信息公开。

  核实情况如下:

  一、罚没案件的数量、罚没总额已附可有效查询的网址,释明在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报告上已公示相关申请内容;公务员招考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及录用结果于益阳党建网已公示;财政支出方式及来源已书面告知,财政预算于资阳区人民政府官网相应专题报道子栏目进行查看,相关扶贫、就业等信息可于益阳市人民政府网站、资阳区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等进行查看,相关链接均为有效,不存在申请人反映的打不开现象。

  二、申请人申请公开被申请人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投标项目的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采购清单;被申请人辖区投诉举报统计的分析报告、消费投诉信息以及辖区食品药品的监督检查情况;罚没案件数量,罚款总额,以上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相关信息进行搜索、汇总统计,属于加工、分析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合法正确。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办理本次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的姓名和联系电话、行政执法证编号、单位负责人的有效联系方式,这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不予公开的决定合法正确。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并无规定要公布相关人员信息。

  四、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通过查询全国12315投诉举报平台数据,申请人已累计发起投诉1340起,举报830起。针对同一领域的同类型事项,向行政机关频繁大量反复进行投诉举报,然后针对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者不处理行为以及由此衍生的其他事项,不断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其行为已超出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合理范畴,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其提起的相关复议、诉讼以及信息公开缺乏正当性。

  被申请人认为,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该原则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与实践应当坚持的基本精神。行政机关所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应当尽可能的主动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以最大程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以此监督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但毋庸置疑,必然会有一部分政府信息不能公开,属于信息公开的豁免范围。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信息,只是提供行政机关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已经存在的信息,不因为申请人的请求而承担为其制作信息的义务。申请人要求公开我单位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数量和名单、参与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的执法人员的姓名及执法证号、联系电话,已经明显属于要求行政机关加工、汇总的信息,行政机关对此类申请可以不予支持。尤其重要的是,有关执法人员名单、执法证和单位负责人的联系方式,均属于政府机关内部人事管理信息,公开历次参与执法的人员名单和包括个人信息的执法证件,可能影响今后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且当此类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显著小于公开可能带来的危害性时,信息公开义务主体可以依法决定不予公开。如:最高法行政裁定书〔2018〕最高法行申2928号已有裁决先例,执法人员名单和执法证,可依法决定不予公开。

  综上所述,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通过邮政EMS挂号信(编号:**)的方式于2025年7月31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姓名、执法证及联系电话等10项内容。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4日签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于2025年8月20日作出《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并于8月21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一、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1340余次,举报830次。二、申请人于2024年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过政府信息公开。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2.《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回复》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3.申请人12315平台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4.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作人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5.《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57号)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适用本法”。第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查,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有2100多次投诉举报记录,在全国行政复议平台“一人多案”数据统计系统中累计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数量排名全国第55位。经比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涉事项与其2024年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事项存在高度重复。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后,仍重复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申请公开的信息一次性数量多,所涉内容混杂,重复度高,有的是内部人员信息,有的需要加工汇总,并非完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规定的政府信息。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同时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申请行政复议,并非为保障知情权或救济权,不具有所值得保护的合法的、现实的利益。行政机关答复与否以及如何答复均不会对其产生区别于其他社会公众的权利影响。综上,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行为不具有可保护的合法权益,与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与否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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