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130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40404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2-2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李某某

  住      所: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李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9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益阳市**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蚊香40支,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为“三无”产品,未标注任何信息,未标注农药登记号,且此产品不具备驱蚊功能,被投诉举报人涉嫌虚假宣传,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规定。于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后,立即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的事项进行核实。经被申请人核查,被投诉举报人未在注册登记地址实际经营,通过系统留存的号码也无法联系被投诉举报人,被申请人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已申请将被投诉举报人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因无法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妥。

  二、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824余次,举报358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0月9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销售的蚊香40支,购买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虚假宣传、销售“三无”产品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签收。因无法核实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11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次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824次,举报358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产品图片及购买订单截图

  2.《投诉举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3.《营业执照》

  4.《市场主体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经营异常审批表》

  5.现场笔录

  6.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7.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8.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118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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