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126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37553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2-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赵某某

  住      所:安徽省蚌埠市**县**镇**路**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赵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9月30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湖南**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香辣可乐翅,购买后发现该产品配料中未添加可乐,案涉产品的名称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故意,被举报人的行为违反了GB7718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于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截至2025年11月20日,申请人共投诉1227余次,举报233余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5年10月13日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书》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7日通过邮箱向当事人送达了《投诉受理决定书》,并指定执法人员开展了举报情况核查和消费纠纷调解。经核查,因当事人属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0月30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9月30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香辣可乐翅”,购买后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2025年10月5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举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0月9日签收后于次日将该举报转至被申请人办理。因被举报人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1227余次,举报233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产品图片、购买订单物流截图

  2.《投诉举报书》

  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4.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5.《检验报告》

  6.现场笔录

  7.情况说明、整改后包装图片

  8.销售单、查询行政处罚公示信息截图、退款截图

  9.《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

  10.《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11.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12.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146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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