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梁某某
住 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镇**村**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梁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益资市监终〔2025〕第12-022号),并责令其重新作出。
申请人称:
申请人于2025年8月24日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的“辣椒酱”一罐,收到货后发现该产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编号:**)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本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被申请人称:
一、2025年9月11日,被申请人收悉《投诉举报书》后经初步审核受理,并依法指派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并于2025年9月16日将投诉举报处理结果通过邮寄的形式告知了申请人。
二、关于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产品(辣椒酱)使用的商品条码错误,并提出查处、赔偿奖励的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现场检查,所诉产品检验报告、产品的标签标识,均未见异常。所诉产品系湖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被举报人生产,因商品条码使用错误,被举报人已经对所涉产品进行了停产,湖南子枫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对所涉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并在平台发布了所涉产品的召回公告。基于所涉产品符合相关食品安全规定,被举报人积极整改,且未对申请人造成危害后果,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三、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12315平台,截至2025年11月17日,申请人共投诉262余次,举报304余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8月2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辣椒酱”一罐,购买后发现该产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委托方商品条码,违反《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于2025年9月9日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举报,因被举报人已整改,且案涉产品经检测合格,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9月19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262次,举报304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产品图片、订单截图、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2.条码追溯截图及拼多多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截图
3.《举报投诉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4.被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检测报告》
6.被举报人《情况说明》
7.《委托协议》
8.召回公告
9.《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10.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11.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56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