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复决字〔2025〕124号
索 引 号:zyqsfj/2025-213399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5-12-0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  请  人:贾某某

  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区**小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贾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11月13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处理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10月16日在**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购买了手工面0.498千克,该手工面单价为每千克6元,应收价格为2.988元,但电脑小票价格为2.99元,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反向抹零”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法律规定。于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核查申请人的举报事项。

  被申请人称: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不适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取决于申请人是否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申请人共投诉592余次,举报432次,不属于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的举报,被申请人对举报所作的处理,与申请人自身合法权益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也就不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资格。

  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作出的处理程序合法。2025年10月21日收到申请人举报后,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3日前往该超市进行了核查,经查,被投诉举报人的收银机的确存在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的情况,被申请人立即要求整改,被投诉举报人当场已整改到位,基于被投诉举报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10月27日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了《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资格,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10月16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购买了0.489kg的手工面,购买后发现被投诉举报人存在“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于是通过邮寄挂号信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1日签收。经被申请人现场调查,被投诉举报人的收银机的确存在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的情况,现已整改。因被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被申请人于2025年10月27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经12315登记系统查询,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共计投诉592余次,举报432次。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产品图片及购物小票图片

  2.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现场笔录及照片、整改后照片

  4.投诉受理决定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快递单送达截图

  5.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举报次数截图

  6.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五项进一步明确: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属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据此,法律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需要符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当目的性。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反映违法线索后,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不予立案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已履行了调查核实、作出是否立案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因认为其购买的商品存在问题而进行举报,但根据其以往1200多次的投诉举报记录来看,申请人购买案涉商品目的非生活消费需要,其涉案举报行为非出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且申请人举报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对自身权益产生实际影响,被申请人对举报是否立案、立案后如何处理,均不影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处理结果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不具有对举报处理结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资格。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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