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苏某某
住 所: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 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苏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6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4月9日在益阳市资阳区**生活超市(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花费9.9元购买了小米酥一盒,后发现该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类型错误。申请人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签收,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决定未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未引用法条,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因此请求复议机关对该决定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经初步审核后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其属于资质齐全的食品经营者。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供货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单等资料,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无主观过错,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不予立案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将是否立案决定告知实名举报人,未规定要将原因、理由、证据等告知举报人,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中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进行告知,符合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的不予立案认定事实不清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5年4月9日,申请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花费9.9元购买了小米酥一盒,认为该产品标签标注的执行标准和类型错误,于2025年4月2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签收后受理其投诉,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于5月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且将案涉产品涉嫌违反执行标准和产品类型标注的案件线索移交至生产厂家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不服,认为该决定未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未引用法条,且被投诉举报人未尽到进货查验义务,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2.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3.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送货单
4.生产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案涉产品《检测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单》
6.现场笔录
7.《投诉受理决定书》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8.《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9.案件线索移送函及其快递单送达截图
10.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5年4月24日签收《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并受理其投诉,于2025年5月6日作出了不予立案并终止调解的决定,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提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中未告知不予立案理由、未引用法条的问题,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仅需告知申请人其举报是否立案的决定,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国市监网监〔2019〕242号)文件中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文书式样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决定未违反程序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本案中,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生产商的生产资质、供货商的资质、进货单及案涉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证明其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也已将案涉产品的违法线索移交至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5年5月6日作出的《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