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鲁某甲,男,汉族,1963年8月20日出生,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小**村**村民组,公民身份号码:43230119****6032
委托代理人:鲁某乙,系申请人之女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志清,职务:镇长
申请人鲁某甲(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新桥河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新执罚决字〔2021〕01号)不服,于2021年9月7日向本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复议机关依法予以了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新执罚决字〔2021〕01号)。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证据不足。申请人在听证程序中提交了大量批文,证明建设行为已获批,不是非法占用土地和进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仅依据现场房屋的照片及相关部门的情况说明做出处罚决定,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不能证实申请人违建事实,且被申请人未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回应及合理说明,明显失之偏颇。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未客观查明事实,申请人在**水库周边开发益阳**生态园项目建设,相关用地的租赁和建筑物的修建,已经得到了当时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准,其所修建的房屋及设施均为合法修建的,根本不存在非法占地的客观事实。三、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处罚中没有行政执法权。申请人租赁的是农村集体经济土地,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履行了相关的报备手续获取政府的批准文件,已经让**水库周边的建筑设施属于合法设施和申请人的个人财产,因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超出了其行政执法的范畴。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新执罚决字〔2021〕01号)证据充分。该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房屋建筑的实地照片、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等能充分证明申请人非法占用土地和违法建设房屋的事实。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新执罚决字〔2021〕01号)与客观事实相符。申请人虽向被申请人提交了长达20项的相关文件、批复等材料,但均不能证明申请人违建房屋办理了相关的行政规划许可审批手续。三、被申请人在本行政处罚中有行政执法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合理合法,执法主体合法,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自2000年起,申请人占用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组集体土地,陆续建成6栋房屋、2个休闲亭、1处走廊且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1年4月19日,被申请人接上级交办就申请人在**村**村组建设的6栋房屋、2个休闲亭、1处走廊是否办理相关行政规划审批手续进行核实。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违建行为批准立案,5月2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益资新执听告字〔2021〕01号)并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被申请人于6月3日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了申请人陈述、申辩并质证。2021年7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益资新执罚告字〔2021〕01号),2021年7月9日被申请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新执罚决字〔2021〕01号)并送达申请人。
本机关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占有使用集体土地并建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建设行为需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用地行为属违法建设,本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中并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仅提交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材料。《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建设项目在规划区进行选址和布局的依据,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选址意见;在报批设计任务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能等同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申请人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前提下的建设行为违法,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新执罚决字〔2021〕01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