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唐某某
住所: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唐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依法对投诉和举报分开处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2月2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生活超市花费4元购买了湖南**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香叶”1包。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品名“香叶”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该产品通用名称为月桂叶,其品名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相关规定。2024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2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唐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于当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依法分别处理其投诉和举报,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5日内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信》后,经初步审查后正式受理,并指派工作人员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的生产工艺流程、原辅料采购记录、产品的标签标识后发现,案涉产品品名“香叶”(通俗名)又名月桂叶,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1条的规定。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案涉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产品合格,不存在食品安全风险。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所诉事项不影响食品安全,申请人也未向被申请人提供与所诉相关联的事实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同时,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终止调解。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上述决定以复函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且明确告知了申请人投诉与举报的处理情况,不存在申请人所述失职渎职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11月23日,申请人在**生活超市花费4元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香叶”1包。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品名“香叶”不能反映其真实属性,该产品通用名称为月桂叶,其品名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第4.1.2.1条和第4.1.2.1.1条的规定。2024年12月15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申请人进行投诉举报。12月17日,被申请人签收并调查其举报事项。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唐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并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及其挂号信
2.产品图片、购物小票及付款信息截图
3.《关于对唐某某投诉举报的复函》及其快递单号、物流信息
4.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检验检测报告》
6.情况说明
7.被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投诉举报的法定职责。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12月17日签收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于12月19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终止调解,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上,被投诉举报人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检验检测报告》,证明该公司资质齐全、案涉产品为合格产品。案涉产品品名“香叶”系月桂叶的通俗名,其品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4年12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在投诉程序上,受理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被投诉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终止调解决定;在举报程序上,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申请人举报事实不成立,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2024年12月19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决定通过复函邮寄告知给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5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