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益资复决字〔2024〕92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2015139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11-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黄某某

  住所: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市**镇**村**组**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8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情况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5月4日在拼多多“**食品旗舰店”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生产销售的“雪枣”一盒,收到货后认为案涉产品存在虚假标注产品加工方式等问题,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挂号信(XA7203566965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6月4日签收后,于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将以上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该情况答复事实认定不清,案涉公司办理的食品生产许可仅有热加工糕点中的烘烤类糕点和油炸类糕点,但是涉案食品表层粉类物质系油炸后添加,不符合油炸类糕点的定义。并且该情况答复程序违法,未告知申请人具体的行政救济方式。申请人请求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并责令其对举报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履职申请)书》后,指派工作人员对案涉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通过油炸工艺后在高温下直接上粉)和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均未见异常。被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生产的“雪枣”符合其许可类别,申请人的举报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另被举报人对申请人的赔偿请求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2024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将以上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5月4日,申请人在拼多多“**食品旗舰店”购买了被举报人生产的“**”牌雪枣一盒,产品外包装标注了“执行标准:GB/T20977;配料:糯米果胚(糯米、大豆、玉米淀粉)、糕粉(大米、糯米)、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麦芽糖、葡萄糖;加工方式:热加工”等。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案涉产品存在虚假标注加工方式、超许可范围生产等问题,于2024年5月31日通过挂号信(XA72035669651)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签收后,指派工作人员对案涉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通过油炸工艺后在高温下直接上粉)和第三方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终止调解,并于当日将以上决定以情况答复的形式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履职申请书)书》及其邮寄信封照片

  2. 订单页面截图照片及产品邮寄面单照片

  3.产品外包装照片、产品标签照片

  4. 被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

  5. 产品《检验检测报告》

  6.《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及其邮寄单照片及、物流信息截图照片

  7. 被举报人《情况说明》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有处理本区域内举报的法定职责。

  在程序上,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并于当日进行邮寄。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作出的处理,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机关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期限为一年。

  在事实上,经被申请人核查,被举报人属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案涉产品经出厂检验为合格产品,雪枣系油炸后高温下直接上粉,无需冷却后二次加工,雪枣的配料糯米果胚、糕粉、麦芽糖等最终都为熟制状态,因此雪枣符合GB/T 2097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3.1 热加工糕点”的范围,被举报人不属于无证生产,也未虚假标注加工方式。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举报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投诉“益阳市**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情况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8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