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甲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乡**村**村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住所:益阳市五一西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
申请人熊某甲(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作出的益资公(张)决字〔2024〕第0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6月2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资公(张)决字〔2024〕第0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抖音所述内容皆为事实,**村村支书邹某某仅有小学文化,其大学文凭系花钱买来,申请人所举报事实没有一件得到落实和回复,被申请人反而出于打击报复目的拘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益资公(张)决字〔2024〕第0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中陈述的事实与被申请人调查的事实不符
申请人利用抖音APP进行了诽谤。如:2024年4月2日,申请人在抖音APP上面发布一段内容为《控告书》的视频,该《控告书》内有“邹某某为小学四年级文化,无法读懂政府文件”“邹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村支书未被免职”等言论。经核实,邹某某2019年获得国家开放大学农村行政管理大专文凭,2021年始任资阳区**乡**村支部书记,邹某某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未收到其被取保候审的执行文书,也未发现其有犯罪记录,申请人通过抖音APP发布的视频属于捏造事实诽谤邹某某。
二、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称被申请人对其打击报复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被申请人向益阳开放大学调取邹某某学籍资料,其系国家开放大学两年制农村行政管理(湖南试点)专业学生,完成学分76分,达到毕业条件。经依法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其不能提供邹某某被取保候审的依据,邹某某户籍地公安派出所未收到过邹某某被取保候审的执行文书,也未发现邹某某有犯罪记录,由此可知申请人通过抖音APP发布对邹某某不利的视频,属于捏造事实诽谤邹某某,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以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3)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的”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对其打击报复的理由不成立。
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2024年5月16日,张家塞乡派出所接到报警,依法对邹某某进行调查,随后立案,并依法提取了邹某某的iPhone手机,对其手机抖音APP内的相关视频资料予以截图和刻盘;5月23日,被申请人向益阳开放大学调取了邹某某的学生成绩单;6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案并对其进行调查,提取了申请人vivo手机抖音APP内的相关视频;6月4日,张家塞乡派出所出具了邹某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情况说明。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4日拟决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同日向申请人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对此,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2024年6月4日15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电话通知其家属熊某乙后,将申请人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被侵权人邹某某送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其对申请人作出的益资公(张)决字〔2024〕第0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5月16日16时许,**乡派出所接到**村村支书邹某某的报警,邹某某称申请人自2024年1月份起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有关其个人的隐私和捏造的事实,如“邹某某号称兰霸天,现任**村支书兼村主任,仅小学四年级连政府文件都无法读通”“此人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处于取保候审状态,却未撤清村支书和村主任一职”,并在抖音平台曝光其相片、姓名、身份证号、车牌照片等,认为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诽谤和侵犯个人隐私,给个人生活造成了恶劣影响。对此,被申请人依法对邹某某进行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立案调查,依法提取了邹某某的iPhone手机,收集了其抖音平台的相关视频资料并截图刻盘。邹某某提供了其国家开放大学的毕业证书、机动车行驶证。2024年5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益阳开放大学调取了邹某某的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成绩单。2024年6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传唤申请人到案并通知家属,分别于6月3日16时19分至18时53分、6月3日22时05分至23时06分、6月4日11时08分至11时51对申请人进行了三次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依法提取了申请人vivo手机抖音平台内的相关视频资料。2024年6月4日,**乡派出所出具了邹某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情况说明。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拟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并依法向申请人进行公安行政处罚事前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同日15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电话通知申请人的家属熊某乙(申请人之子)后,将申请人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现已执行完毕。2024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被侵权人邹某某送达了《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申请人手机抖音页面截图
2. 益资公(张)决字〔2024〕第0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3. 接报案登记表
4. 行政立案登记表
5. 传唤审批表
6. 传唤证
7. 被传唤人家属通知书
8. 行政处罚审批表
9.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10.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11. 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
12. 行政拘留执行回执
13.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交被侵权人)
14. 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15. 熊某甲的陈述和辩解(即对熊某甲的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16. 被侵权人邹某某的陈述(即对邹某某的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
17. 邹某某提供的国家开放大学毕业证书(学生邹某某,二年制专科农村行政管理专业)、机动车行驶证(所有人邹某某、车牌号码湘HR**88)
18. 提取笔录(被提取人:邹某某)、视频光盘及截图
19. 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国家开放大学学生成绩单
20. 提取笔录(被提取人:熊某甲,拒绝签字)及相关信息截图
21. 无犯罪记录证明(使用公安一网通办)
22. **乡派出所出具的邹某某未发现有犯罪记录、亦未收到有关邹某某取保候审文书的《情况说明》
23. **乡派出所出具的熊某甲第一次笔录修改的《情况说明》
24. 熊某甲的户籍信息(可以作为户籍依据)
25. 熊某甲的询问视频光盘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送达等程序,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并查实申请人多次在抖音平台发布有关邹某某的虚假事实:如申请人称邹某某仅有小学文化但其实际上拥有大专文凭,申请人称邹某某被取保候审但其实际上并无犯罪记录,上述言论已对邹某某名誉造成了不利影响,其行为已构成“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又因申请人系利用社交网络平台发布上述信息,属于《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情形”中的“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作出的益资公(张)决字〔2024〕第0419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