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某
住所:贵州省兴仁县**街道**路**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黄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5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姓名、执法证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办理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录用招考标准等相关信息。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签收后,一直未对此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申请人不服,请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就其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称:
2024年3月6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后,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了核实。于2024年5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章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全国12315平台上累计发起投诉866起,举报318起,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不合理且不为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赋予投诉举报人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要求申请人说明申请信息公开的理由。
本复议机关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3日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时,一并邮寄了申请公开其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人员姓名、执法证及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办理的所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公务员录用招考标准等相关信息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签收后,于2024年5月24日向申请人邮寄了《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信封截图
3.《关于对黄某某提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复函》及其物流轨迹截图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处理本案信息公开申请的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6日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答复,明显超过法定期限,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就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