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34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55815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6-1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韩某某

  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区**栋**号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韩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和无证生产的情况处理回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2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3月20日在宜宾市竹海家园超市购买了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牌雪枣,该雪枣执行标准为GB/T2097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标注加工方式为热加工。根据GB/T1214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术语》、GB/T30645-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分类》的描述可知,最终工艺为熟制不需要二次加工的为热加工糕点,最终工艺为非熟制需要二次加工的为冷加工糕点。该产品表面所撒制糖粉就是在常温或低温状态下的二次加工,因此该产品是冷加工糕点。被投诉举报人的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上显示只能进行热加工,因此被投诉举报人属于无证生产。另外,该商品条码“6974118470014”属于益阳市资阳区**食品加工坊所有,此举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受理,4月9日进行了回复,申请人对其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因此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悉并受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书》,并指派食品生产股工作人员进行核实。关于是否无证生产,工作人员依法核查了被投诉举报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属于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企业,其所涉产品属于热加工食品。工作人员对照生产许可明细、生产工艺流程、现场实际和第三方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均未见异常。关于是否冒用条码,工作人员现场扫码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包装上的条码“6977052360014”,显示属于被投诉举报人。因此,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证据不足,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2024年4月9日,被申请人以邮件方式回复申请人,同时督促被投诉举报人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被投诉举报人表示同意退款退货,但不同意高额赔偿,明确向被申请人表示拒绝接受调解。因此,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告知申请人可通过其他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查明:

  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在宜宾市竹海家园超市购买了被投诉举报人生产的“**”牌雪枣,配料有:糯米果胚(玉米、大豆、玉米淀粉)、糕粉(大米、糯米)、白砂糖、食用植物油、麦芽糖(淀粉、水)、葡萄糖。申请人认为雪枣的加工方式为冷加工,而被投诉举报人的食品生产许可方式为热加工,因此其属于无证生产,且被投诉举报人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申请人于2024年3月23日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悉并受理后,指派工作人员核查了相关情况,于2024年4月9日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回复。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书》

  2. 雪枣商品包装照片

  3. 竹海家园超市小票

  4.《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和无证生产的情况处理回复》

  5.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对条码“6974118470014”扫描结果6.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7. 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检验报告》

  8.商品条码及扫描结果

  本复议机关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日收到举报后进行了核查,于2024年4月9日作出了相关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投诉举报人是否无证生产以及冒用商品条码。关于是否无证生产,经核查,被投诉举报人《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齐全,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检验报告》亦显示食品各项指标合格,且雪枣的配料糯米果胚、糕粉、麦芽糖等最终都为熟制状态,无需冷却后二次加工,因此雪枣符合GB/T20977-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糕点通则》“3.1热加工糕点”的范围,被投诉举报人不属于无证生产。关于是否冒用他人条码,申请人所提供的雪枣商品包装上标注的条码为“6977052360014”,扫码显示商品由被投诉举报人生产,被投诉举报人未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因此,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妥,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9日在《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食品有限公司涉嫌冒用他人商品条码和无证生产的情况处理回复》中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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