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4〕23号
索 引 号:zyqsfj/2024-1944842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4-05-24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姚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姚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超期告知违,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4年4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4年2月24日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购买到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西饼”,认为该产品仅添加山药香精,而其产品品名和标签上均对山药进行强调,有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以山药为主要原材料的问题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签收后,未对其投诉是否受理进行告知,直到2024年3月20日申请人收到由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9日寄出的情况答复中才被告知已受理本投诉。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

  2024年3月7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立即安排食品生产股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将情况答复交给了邮政快递员,由于快递方面的原因导致邮件于2024年3月19日才寄出,虽然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不影响申请人的实体权利。

  2024年3月13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湖南**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查看了生产工艺流程、所诉产品检验报告,并核查了该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均无异常。经调查发现,涉案厂家在产品初期包装和标签设计时根据市场上同类似产品制作,后在自查中发现标示存在申请人所诉的瑕疵,主动将产品名称改为“山药味软雪饼”、产品配料改为“山药粉”。因涉案商家主动更换包装袋,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根据湘市监法〔2021〕153《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减轻处罚规定》的通知第四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答复是依法依规依程序的,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未全面履职的情况,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申请人在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购买到由湖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山药西饼”,认为该产品仅添加山药香精,而其产品品名和标签上均对山药进行强调,有误导消费者认为该产品以山药为主要原材料的问题存在,于是,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举报投诉“湖南**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违反〈食品安全法〉的食品”的情况答复》,决定不予立案。2024年3月19日,被申请人将此答复邮寄给申请人,次日,申请人收到该情况答复。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信及投诉举报信物流轨迹截图

  2. 情况答复文书物流轨迹截图及信封复印件

  3. 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

  4. 检验报告

  5. 整改后产品包装图片

  6. 情况回复

  7. 投诉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书及邮寄快递单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受理主体。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4年3月7日收到投诉信后,虽于2024年3月14日作出情况答复,但该情况答复于2024年3月19日寄出,超过法定期限,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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