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52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7589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2-18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王某某

  住所: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镇**号**室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王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3年9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投诉是否受理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与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店开设的网店成立买卖合同,发生消费纠纷后向被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的方式投诉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职责。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履行职责,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收悉并受理王某某的《投诉举报信》后,指派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由于申请人未接电话,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6日下午3:01短信告知申请人已经受理了上述《投诉举报信》,短信内容“王某某:你的投诉举报信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8月16日收到,经研究决定受理你的投诉,如无特殊情况,我局将在两个月内信件回复你的投诉举报。特此回复!”,不存在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投诉的行为。申请人恶意提出行政复议,浪费行政资源,申请人不符合法律阐述的消费者。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20日,申请人在店铺名为“**美食城”的网店(由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店开设)下单(订单编号为230720-331255715323214),购买了“波斯猫喜逗蚕豆”。案涉产品包装上的营养成分表中标注了“能量2094千焦、蛋白质21.5克、脂肪30.8克、碳水化合物27.4克”。申请人以标注能量2094千焦,实际能量为1970.9千焦,案涉商家涉嫌虚标营养成分表,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2023年8月1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8月16日受理后作出短信告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举报处理受理告知短信截图

  2.产品外包装图片及订单截图

  3.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及营业执照副本

  4.投诉举报信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0日收到投诉举报后,经核查后于2023年8月16日以短信的形式回复了申请人,告知对其投诉举报已受理,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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