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某某
住所: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某某路某某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常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违法并责令依法履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4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对其投诉是否受理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铺开设的网店上购买了“邬辣妈豆卷”,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收到货以后,发现产品添加了“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可能存在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单号XA17994472732),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18日签收后,一直未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其投诉是否受理进行答复,申请人怀疑被申请人存在懒政拖政的行为。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后,即日受理并立即指派了大码头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但被申请人多次通过座机以及手机都无法联系上申请人,因此未曾告知其受理情况。后被申请人督促案涉经营者与申请人协商解决争议,同意了退货退款,但是经营者也无法联系上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申请人终止调解且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情况答复并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关于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案涉经营者涉嫌销售非法添加了“山梨酸钾”的辣条的行为。经核查,网店经营者称:案涉“邬辣妈豆卷”是由湖南某某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且是从厂家直接发货,上述豆卷属于GB2712豆制品,参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含许可明细表),类别编号2501中第3点其他豆制品(素肉、大豆组织蛋白、膨化豆制品),同时依照GB2710-2014的规定合法的添加“山梨酸钾”等添加剂,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另外,案涉经营者强调,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履行无理由退货的诚信经营承诺,申请人可通过所购渠道自行退换。
鉴于上述情况,被申请人认为案涉网店经营者销售添加了“山梨酸钾”的豆卷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且向被申请人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也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拖政懒政的情况,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在拼多多平台花费8.68元购买“邬辣妈豆卷”50根(店铺名为“某某吃货铺”,查询是由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铺开设,订单编号为230813-058636441021623)。申请人收到货后认为案涉产品涉嫌违规添加“山梨酸钾”食品添加剂。2023年8月16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投诉举报。2023年8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信。2023年8月22日起,被申请人多次拨打申请人在投诉举报信中提供的电话(号码为:16651194470),均未接通。2023年9月7日,案涉网店经营者也在拼多多客户平台联系申请人,并表示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已处理,希望申请人撤回投诉,但申请人并未作出回复。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铺涉嫌销售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辣条”的情况答复,并于2023年9月20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投诉举报信(申请人未签名)
2.“邬辣妈豆卷”产品照片及订单截图
3.网店经营者证照信息
4.投诉举报信物流轨迹截图
5.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6.检测报告
7.厂家承诺书
8.厂家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
9.通话记录和聊天截图
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制品)(GB2712-2014)
11.关于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铺涉嫌销售违法添加食品添加剂的辣条”的情况答复
12.情况答复邮寄单(编号为:EMS1247722678336)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投诉受理主体。本案争议焦点系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告知投诉事项受理情况的法定职责。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8月18日收到投诉信后,多次联系申请人,申请人均未接通电话。案涉网店经营者在拼多多客户平台联系申请人,留言表示被申请人已处理该投诉,希望申请人撤回时,申请人也未予以回复。上述事实虽然可以证实,截至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被申请人有主动联系过申请人,但对案涉投诉是否受理的决定并未有效告知申请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的规定。但鉴于申请人于2023年9月18日作出了相关情况答复,并于2023年9月20日邮寄送达给了申请人,申请人已知晓其投诉事项受理的情况,本机关不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告知投诉是否受理的行为违法。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