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县**小区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新跃,局长
申请人陈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回复文件违法并责令依法重新履职,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7月18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违法并撤销该决定;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履职。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开设的网店上购买“鲜奶小酥”,双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申请人网购案涉产品后,发现该产品包装上宣称“纯鲜奶和面,不加一滴水”,却没有标示这些物质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后做出了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产品奥德曼鲜奶小酥外包装标识标签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上述履职行为违法,请求复议机关支持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称:2023年6月30日收悉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立即指派经开区市监所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核实,2023年7月3日对其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复查。经查,网店经营者提供了案涉产品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其销售的产品能溯源。同时,被申请人按申请人要求组织双方调解,案涉经营者不同意不合理的赔偿要求,明确表示拒绝调解。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终止调解,并作了情况答复,告知了申请人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申请人依法依规依程序履行了法定的职责。至于申请人认为“产品明显强调不加一滴水,应标示水在成品中的含量”,系申请人认定事实错误。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5“在食品制造加工过程中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生产者未刻意加水,只是牛奶里含有水的成分,顶多算标签瑕疵。退一万步讲即使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行为,作为经营者,其已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经营者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不予处罚。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其作出的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产品奥德曼鲜奶小酥外包装标识标签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答复及不予立案决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已充分履行了法定职责,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6月19日,申请人在店铺名为“**美食”的网店(由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开设)上下单(订单编号为230613-542837349253945),购买了奥德曼“鲜奶小酥”。案涉产品包装上标注了“纯鲜奶和面,不加一滴水”字样。申请人以案涉产品宣称“纯鲜奶和面,不加一滴水”,却没有标示这些物质在成品中的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于是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函。2023年6月30日,被申请人收到该投诉举报后,进行了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7月3日作出了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产品奥德曼鲜奶小酥外包装标识标签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答复,并送达给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产品奥德曼鲜奶小酥外包装标识标签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答复
2.“鲜奶小酥”产品照片及订单截图
3.产品外包装图片
4.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品种明细表
5.“鲜奶小酥”检验检测报告
6.经营者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7.现场笔录
8.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府认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作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本区域内市场监督管理举报受理主体。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本案中,被申请人2023年6月30日收到举报后,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23年7月3日作出了相关答复,未超出法定期限,程序合法。
在事实方面,经核查,案涉经营者提供了案涉“鲜奶小酥”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报告》《产品检验合格证》,已经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案涉“鲜奶小酥”的标注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5的相关要求。因此,被申请人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规定,作出的对申请人投诉举报不予立案的有关情况答复,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的。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23年7月3日作出的关于陈某某投诉举报“益阳市资阳区**美食坊产品奥德曼鲜奶小酥外包装标识标签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答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