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21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41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镇**村**村

  负责人:郭建华,系该组组长。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三益北街2号

  法定代表人:谢劭,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要求土地确权的回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6月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要求土地确权的回复》;2.确认益阳市**中学原占用的23607平方米土地(即益资国用(2022)第300001-0160号)为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

  申请人称:

  2023年5月申请人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资阳区政府”)提交《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申请》(以下简称《申请》),请求确认益阳市**中学原占用的23607平方米土地(即益资国用(2022)第30001-0161号)为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2023年5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要求土地确权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驳回了申请人的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申请人认为:1.本案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主体及程序违法。主体上,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处理决定应当由资阳区政府作出。程序上,资阳区政府、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未向申请人送达是否受理的意见。被申请人未将本案的承办人告知申请人,侵犯了申请人申请回避的权利。被申请人怠于履行职责,未组织申请人与益阳市**中学先行调解。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不符合关于土地权属争议的形式要求。被申请人所作《回复》中,其所认定的事实仅依据益阳市**中学单方提交的材料,缺少客观性和中立性。被申请人所作《回复》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争议事实部分未予回应,对于适用的法律法规依据也不明确。2.被申请人在确认案涉地块为国有土地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对于“解放前至1955年,益阳市**中学就有操场、食堂、教学楼、几栋平房,当时占地的面积约有22000多平方米”这部分土地来源,具体占地面积的数据从何而来缺少证据。且根据申请人所保存的一份由益阳县**中(益阳市**中学前身)于1968年9月11日向**人民公社、**生产队发送的《益阳县**初级中学与**公社**生产队的地基问题》中明确记载“地基未搞清,**中职工宿舍暂时施工,待“文化大革命”后按中央和省里红色政权的具体政策由公社负责处理。”说明该部分土地在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生产队的集体土地仍存在争议。3.被申请人确认案涉地块为国有土地的依据主要是益阳市**中学在申请案涉土地使用权证时提交的相关资料,但是该申请资料存在诸多不合法之处。第一,土地登记申请不合法;第二,地籍调查不合法;第三,权属审核不严谨;第四,在对案涉土地进行登记前,没有进行公告;第五,《征用土地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不具有合法性,案涉土地及上述协议中的6.2亩土地均不能认定为国家所有。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纠纷形成具有历史成因。益阳市**中学解放前是一所私塾,后又改为育贤郭氏小学,解放后为育贤小学。1955年,由**附属中学改为益阳县**中学,当时有操场、食堂、教学楼、几栋平房。1982年,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县教育局整体规划扩建教学楼、厕所、操场等征用旱土3.95亩,于1984年益阳县**中学更名为益阳市**中学,于1985年征用土地2.25亩而形成该校的使用范围至今。第一部分土地来源:解放前至1955年,益阳市**中学就有操场、食堂、教学楼、几栋平房,当时占地的面积约有22000多平方米;第二部分土地来源:1982年,因扩建教学楼、厕所、操场等需要,征地3.95亩(约2630.7平方米);第三部分来源:1985年征地2.25亩(约1498.5平方米)。以上全部三部分土地来源现共计约27000多平方米。2010年5月,益阳市**中学申请对上述国有划拨土地进行确权。2011年4月,被申请人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经审查,该宗地属历史性用地,有部分权属来源资料。鉴于其来源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认该宗土地23607.0平方米为划拨国有土地,并确认益阳市**中学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3607.0平方米,2011年5月31日,颁发了益资国用(2011)第300001-01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资阳区教育局因教育布局调整、资源整合需要,对学校进行撤并,请求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为此,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分局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益阳市**中学、益阳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益阳市资阳区教育局共同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以502万元的土地补偿价格收回国有,现该土地已经收回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收回,益资国用(2011)第300001-0160号土地使用权证已注销。

  (二)被申请人关于案涉土地争议权属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在案涉土地确权程序中,被申请人审核了申请人的所有材料以及实地勘测,对相关村委、小组组长、其他集体成员予以四至边界勘测后,认为案涉土地无任何权属争议,确权土地来源合法。因案涉争议土地具有长久的历史渊源,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六条的规定,案涉争议土地由益阳市**中学使用,在长期的历史中并未归还给集体,且在整个过程中对使用的土地予以了补偿和征收补偿,案涉土地属于国有所有有历史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已经超过了行政法的诉讼时效。2011年5月被申请人对案涉土地予以确权时,申请人所在村委知晓确权事实,在对案涉土地进行范围界址勘验时,当时申请人的组长以及相关的村民也知晓确权事实,申请人的申请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府查明:

  2010年5月,益阳市**中学申请对其占用使用的土地进行确权登记,2011年4月,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在审核相关材料后,认为“该宗地属历史性用地,有部分权属来源资料。鉴于其来源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定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确认该宗土地23607.0平方米为划拨国有土地,并确认益阳市**中学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23607.0平方米”,2011年5月31日,向益阳市**中学颁发了益资国用(2011)第30001-01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该证已注销收回。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土地登记审批表

  2.土地登记申请书

  3.土地确权审批表

  4.革命委员会基本建设征用土地报批单

  5.基本建设征用土地审批单

  6.关于益阳市**中学土地来源的情况说明

  7.公证书

  8.关于征用土地的报告、协议书

  9.企业资质及身份证明

  10.地籍调查表

  11.身份证明

  12.资阳区教育局交城建投收购资源表

  13.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

  14.关于收回益阳市**中学土地使用权的请示

  15.承诺书

  16.税费征收明细单及票据

  17.宗地图

  18.国土证(收回)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要求土地确权的回复》载明,案涉益阳市**中学原使用土地已于2011年4月经审批确认为划拨国有土地,面积为23607.0平方米,2011年5月31日,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向益阳市**中学颁发了益资国用(2011)第300001-016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此,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

  2023年5月,申请人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申请》,请求撤销益资国用(2011)第300001-016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确认益阳市**中学原占用的23607平方米土地为申请人所有的集体土地。申请人的请求实际系对益阳市国土资源局资阳国土分局的登记发证行为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考虑到申请人在颁证10余年后才提出异议,早已经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且其提出申请的形式也并非复议申请,因此,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将申请人的申请交由被申请人调查清楚后,再由被申请人对其进行回复。被申请人于2023年5月16日作出了《关于资阳区**镇**村**村民小组要求土地确权的回复》,向申请人示明了颁证的依据及整个事件的来龙去脉。但该回复只是对申请人有异议的部分进行阐释说明,并非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与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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