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3〕5号
索 引 号:zyqsfj/2023-1853920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3-11-07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申请人:万某某

  住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桥镇**村**村民组

  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

  住所:益阳市资阳区五一西路532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波,局长

  申请人万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作出的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290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3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进行道歉与赔偿限制人身自由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称:申请人所在村民小组的土地因益常高速扩容工程项目建设被征收,但该征收决定并没有与村民小组开听证会和签订协议书,所涉补偿款项不是按永久基本农田标准进行补偿。于是,该小组村民先后向村委、镇委、区委以及有关单位申诉。并先后通过拨打市长热线,前往益阳市信访局、湖南省信访局等方式进行维权,均没有得到处理。2023年2月27日,施工单位强行施工,案涉村小组村民二十多人来到工地进行维权阻工,被申请人参与其中。在阻工的过程中,被申请人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被民警带往了**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认为,是政府工作人员把他摔倒在地,为什么反而他成为了殴打他人的主体,只调查处罚他一人。在派出所询问调查过程中,也是民警王某甲先拍桌子,他才被激怒拍了桌子。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还违规对其使用了手铐。以上情形,申请人认为是被申请人执法不公,他的阻工是维护村民小组集体利益,是合法维权,并未违反《治安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因此应依法确认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道歉并赔偿损失。

  被申请人称:案涉施工项目系湖南省益常北线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责的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项目,建设工期三年,已于2022年6月29日取得建设用地批复,于2022年9月2日取得本项目施工许可。

  **镇**村以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万某某、杨某某为代表的被征收人认为,其村小组因该案涉项目而被征地补偿的地类应是永久基本农田,而不是一般水田。但是根据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于2023年2月14日出具《关于益常高速扩容工程项目(资阳段)**村三个地块地类的情况说明》载明,“根据**村村干部在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测绘队指定的存在异议的三个地块范围,以及资阳区指挥部提供的三大类面积表,经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套合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确认指挥部提供的地类表与2018年末土地利用现状库所分地类、面积一致”。

  2023年2月27日9时许,案涉施工项目正在施工时,申请人等人到现场阻止施工。**镇政府工作人员赶到现场进行协调,并设置了警戒线。申请人在现场不听政府工作人员劝阻,多次冲击警戒线。申请人在第三次冲击警戒线时,趁政府工作人员不注意冲到施工鱼塘边,准备跳进鱼塘阻止施工,三名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抱住阻止其危险行为,导致申请人被拖至摔倒在地上。在摔倒过程中,申请人右脚踢到政府工作人员甘某某的左侧眉骨致其受伤。之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申请人等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在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情绪激动,用右手拍砸**派出所的办公桌。后发现该办公桌的桌面有一拳头大小凹陷区域,且有裂缝。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以上行为有其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已构成扰乱单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对其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中称民警违规使用手铐的理由不能成立。在询问过程中,办案民警秦某某发现,申请人对其在**派出所办公室拍烂办公桌的事实拒不承认且狡辩,部分细节不符合常理,申请人陈述是民警王某甲拍的桌子并将桌子拍烂的,秦某某根据王某甲与申请人二人的站位情况分析,认为民警王某甲所站位置无法将桌面拍烂。为查清案件事实,民警秦某某、刘某甲等人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现场试验。在押解嫌疑人的过程中,为防止嫌疑人逃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民警依法对申请人使用了手铐进行约束防止其脱逃,其亦符合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被申请人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理应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申请人等**村村民,因对益常高速扩容工程项目征收补偿的地类有异议,不满征地补偿,于2023年2月27日,在益常高速扩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阻工。在阻工过程中,与政府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申请人多次试图趁政府工作人员不注意冲到现场的一口施工的鱼塘边,准备跳进鱼塘阻止施工,三名工作人员将申请人抱住阻止其跳进鱼塘,导致申请人被拖至摔倒在地上。在摔倒过程中,申请人右脚踢到政府工作人员甘某某的左侧眉骨。**派出所民警到现场了解情况后将申请人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申请人有拍砸派出所办公桌的行为。后民警将其带至资阳区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进一步调查的过程中,为查清办公桌到底怎么被拍烂的事实,民警又将申请人带回**派出所进行现场试验,在回程路上,对申请人使用了手铐。

  2023年2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单位秩序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申请人提出陈述和申辩,被申请人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宣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由申请人予以签收,由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将申请人送益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现已执行完毕。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1.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29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

  3.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拘留家属通知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

  4.到案经过及万某某户籍

  5.万某某的陈述及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

  6.万某某的陈述和申辩(《询问笔录》2次)

  7.甘某某的证言

  8.郭某丁的证言

  9.肖某某的证言

  10.受害单位代表王某乙的陈述

  11.受害单位代表刘某乙的陈述

  12.**派出所民警王某甲的自述材料及人民警察证

  13.现场勘验笔录

  14.《G5513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工程建设项目开工令》

   15.益阳市资阳区自然资源局《关于益常高速扩容工程项目(资阳段)**村三个地块地类的情况说明》

  16.《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17.湖南省益阳至常德高速公路扩容项目土建工程施工分包框架协议(总包部-4合同段)

  18.湖南建工交通建设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19.益阳市公安局110接处警系统查询统计平台的接处警记录

  20.提取笔录及万某某扰乱施工单位工作秩序的现场视频

  21.2023年2月27日对(**派出所)现场实验的同步视频资料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具有对辖区内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满征地补偿,于2023年2月27日,在益常高速扩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阻工,经多次劝阻拒不离开。并且,在纠缠过程中,右脚踢到了一名政府工作人员的左侧眉骨,在被**派出所民警带至**派出所进行询问调查的过程中,有拍砸派出所办公桌的行为。该事实有证人甘鸣龙、郭某丁、肖某某的证言,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受害单位代表王某乙、刘某乙的陈述,**派出所民警王某甲的自述材料,万某某扰乱施工单位工作秩序的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实申请人存在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被申请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了受案、传唤、调查取证、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等程序,并向申请人告知了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申请人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在调查过程中手铐的使用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益资公(治)决字〔2023〕第0290号),对申请人要求道歉及经济赔偿的复议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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