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zyqsfj/2022-1651717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9-20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2〕15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匡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马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就其投诉结案反馈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2年7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责令被申请人撤销对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结案反馈;

2. 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重新作出回复。

申请人称:

因申请人购得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22年6月6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结案反馈,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的熏鱼属于农家自制初级农产品,在平台销售标注了散装称重,无需按食品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故终止调解”。申请人认为,腌制过的食品是改变了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并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中水产制品2202腌制鱼需要生产许可证,该食品配料表中有盐的成分,属于腌制鱼,不属于食用农产品。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马上进行核查,了解相关情况并收集了相关资料。经核查,被投诉人益阳市资阳区飞辉食品经营部是我区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证照齐全。

二、被投诉产品是被投诉人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其外包装标签标示了“产品名称:食用农产品干鱼”等内容,其网页也显著标示了该产品为食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是指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包括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本案所涉产品通过农业活动获得并用于食用,且为经过清洗、盐渍、干燥、包装等物理工艺制成的成品,具有未改变产品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效果特征,故应予以认定为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被投诉人经营的上述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因此不需要取得食品许可,产品上也无需标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2022年6月6日,申请人马某向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反映2022年5月31日在拼多多“湖南某某农家手工烟熏腊鱼制品”(企业名称: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经营部,订单编号:220531-37453038480xxx)购买的湖南特产烟熏腊鱼块涉嫌存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被申请人收到消费者投诉后进行了核查,调取了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投诉人所投诉的熏鱼属于农家自制初级农产品,在平台销售标注了散装称重,无需按食品要求标注生产许可证等信息,故终止调解。被申请人于2022年通过12315平台作出结案反馈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拼多多购物记录、产品照片、全国12315投诉平台投诉单、益阳市资阳区某某食品经营部营业执照,经营者情况说明、资阳区长春镇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函。

本机关认为:

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投诉的涉案产品是否属于食用农产品。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食用农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本案中,涉案产品系被投诉人通过从农户手里收购,仅做了简单的初级加工,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认定食用农产品并无明显不当。

二、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销售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签的食用农产品,在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后方可销售。包装或者标签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注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等内容;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食品添加剂名称。食用农产品标签所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标注的内容应当清楚、明显,不得含有虚假、错误或者其他误导性内容。”本案中,涉案产品包装上标注了食用农产品名称、产地、生产者、制作日期等内容,符合上述规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本案中,被投诉人销售的涉案产品属于食用农产品,该销售行为不需要取得许可。被申请人作出的结案反馈事实理由及法律适用正确,无明显不当。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的结案反馈。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2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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