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zyqsfj/2022-1548370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2-03-29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14号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某,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谢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8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1.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谢志桂先生投诉手撕大牛排包装标识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

2. 责令被申请人限期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5月在被申请人处投诉举报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大牛排(嘿呀味)”“大牛排(香辣味)”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2021年6月28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称涉案产品未违反相关规定。申请人认为,涉案产品故意采用字体大小颜色差异标注食品名称误导消费者,违反《GB7718》3.4的规定,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第39条、第4.1.2.1条的规定,湖南省宇湘汇食品有限公司在“大牛排(嘿呀味)”“大牛排(香辣味)”产品食品包装袋正面右下角有“其他豆制品,包装图案仅供参考”标识,背面文字产品类型为其他豆制品,配料表里有大豆拉丝蛋白的成分标识,不存在故意误导行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依法进行核查处置,认为被投诉举报人无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在2021年6月11日将相关情况回复至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且回复的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二、被申请人未影响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

被申请人已经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及时函告申请人,申请人并无任何人身、财产等方面的实际损失,并不会对其产生不利影响。同时,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食品违法案件,有期待获得举报奖励的权益,但是需要在被申请人查证举报属实,依法对被举报人作出处罚等条件下,该举报人期待的获得举报奖励权才能实现。被申请人对于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决定与申请人所期待的获得举报奖励权之间,仅存在间接因果关系。申请人对投诉举报事项的举报奖励期待权和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是否行政处罚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资格。另,被申请人并未剥夺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申请人事实上已行使了行政复议权,被申请人未影响申请人行使救济权利。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合法、合理,请求驳回该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1年5月14日在惠购佳四塘店购买“手撕素大牛排”1包(生产商为“湖南省XX食品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申请人认为产品外包装标注食品名称字体大小颜色不一致,存在生产商故意误导消费者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申请人于2021年5月25日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投诉举报函,2021年5月27日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被申请人办理,2021年6月28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谢xx先生投诉手撕大牛排包装标识的回复》。申请人对该回复不服,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函、购物小票、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益市监转字〔2021〕第59号)、《关于谢xx先生投诉手撕大牛排包装标识的回复》、湖南省XX汇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出厂检验报告单、手撕素大牛排(香辣味)检测报告。

本机关认为:本案系因申请人认为食品包装标签不合规范引起的争议,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争议产品包装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已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另,包装标签规范性问题并不涉及产品质量安全,亦未有充分证据证明申请人因此遭受到实质损害。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举报回复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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