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2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肖成立,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邓某某(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未答复投诉举报奖励事宜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年2月5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20年11月2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诉举报益阳金XX食品有限公司酱鸭脖标签瑕疵并申请奖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核实、处理、答复,但并未对申请人要求奖励请求作出相应核实、处理、答复,未履行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奖励数额进行初审、申报及奖励决定告知的法定职责,属未完全履行法定职责。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就投诉举报奖励事宜作出处理、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其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答复人未答复投诉举报奖励事宜是一种告知行为,未对申请人产生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法律后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同时,举报人享有举报权和获知处理结果的权利,举报事项如果成立亦可成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线索,但并未赋予举报人质疑举报处理结果的请求权,现答复人已针对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进行了回复,已经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上述权利,且未影响申请人的权利义务;最后,申请人系职业举报人,其举报的目的系为了获取物质奖励,并非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其与答复人对益阳金XX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责令改正的处理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二、答复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函后,根据调查情况,就申请人举报的标签瑕疵问题已依法责令益阳金XX食品有限公司改正并于2021年1月19日答复,已经履行了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三、因申请人举报的标签瑕疵问题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予以行政处罚,不符合举办奖励的条件,因此,申请人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予以驳回。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向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一封关于益阳金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投诉举报信件,2020年12月7日经益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转交被申请人办理。被申请人经调查后认定涉案产品存在标签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于2020年12月18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并于2021年1月19日通过电子邮件将相关情况回复至申请人投诉举报信中所预留的电子邮件地址。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投诉举报信、投诉举报转办通知书、《关于邓某某投诉举报益阳金XX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的情况回复》、益阳金X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出厂检验报告、检测报告、关于金XXX“酱鸡脖”投诉情况说明材料、责令整改通知书。
本机关认为:
依据《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属于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物质奖励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举报的标签瑕疵问题因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公众造成误导,被申请人经调查后未予以行政处罚,不符合举办奖励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没有告知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