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索 引 号:zyqsfj/2021-1443666 发布机构:资阳区司法局 发文日期:2021-09-03 信息类别:综合政务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益资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钟某

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长春西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肖成立,系该局局长。

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益阳市资阳区市场监督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举报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于202112月17日依法予以受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9月29日通过信件举报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伍XX鸭掌”未如实标注产品配料表涉嫌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后被申请人答复认定厂家未如实标注产品配料表的行为仅为标签瑕疵,臆想消费者在打开食品时能品味出其基本的口味类别,包庇违法企业。申请人不服,遂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9日作出的《关于X举报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2.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

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证照齐全。关于申请人举报事项,经答复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其“伍XX”黑鸭味鸭掌产品标签确实未标注辣椒,该公司向答复人执法人员提供了其产品的《检验报告》,所检项目合格。其产品外包装虽未注明配料里有辣椒,但不能就此得出其生产的该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甚至不能食用的结论,更不至于对消费者造成什么误导,因消费者在打开食用时是能品味出其基本的口味类别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对申请人造成财产和人身健康损害一说。未标注辣椒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答复人已对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该公司已按答复人的整改要求整改到位。答复人完全是站在公正立场上,依法正确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综上所述,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复议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7日购买了五包由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伍XX鸭掌。因外包装及配料表未标识含有辣椒,申请人食用后发现添加了辣椒成分,食后胃部不适,遂于2020年9月29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举报信,请求依法查处。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调查核实,结合经营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产品进货单以及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检测报告、生产日报表等确认产品添加了辣椒成分,被申请人认为未在标签予以标注“辣椒”属于食品标签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举报信、《关于举报湖南陶伍食品有限公司的回复》、“伍XX鸭爪”、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笔录、检验检测报告、生产日报表。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被申请人经过现场调查核实,确认本案所涉“伍XX鸭掌”添加了辣椒而未在标签予以标注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同时,湖南陶X食品有限公司向益阳市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送检涉案产品,质量检测结果均符合标准要求,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0年10月14日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涉案公司已按通知要求整改到位。之后,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作出的涉案回复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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