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卫医罚字【2026】03号
发布时间:2026-09-09 11:31 信息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 浏览量: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资卫医罚字【2026】03号

被处罚人: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902MAE6RJ****,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迎春路40号,法定代表人:尹南香,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840407****)。

2026年6月17日,我局收到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益阳资阳仁泰医院的交办函及随函材料。交办函及随函材料显示:2026年6月16日,区卫生健康局在益阳资阳仁泰医院进行医保基金管理专项督查中发现该院执业医师熊晶(初级职称)超权限使用抗菌药物,涉嫌违反《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及《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相关规定,要求我局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2026年6月18日我局对益阳资阳仁泰医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2026年7月7日对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杨世连、7月8日对医师熊晶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取得了《询问笔录》2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益阳资阳仁泰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熊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材料。调查中发现:1、益阳资阳仁泰医院由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设置,未独立办理《营业执照》,医院所有业务均以公司名义办理,本案最终确认违法责任主体为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2、益阳资阳仁泰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核准的医疗机构类别为一级,登记的床位数为99张,确认医院为一级医疗机构。现查清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1、2026年5月22日至6月1日一名患者在益阳资阳仁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使用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熊晶在医院超权限为患者开具了使用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和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的医嘱[《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规定: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和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在一级医疗机构分别为限制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可授予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2、查实益阳资阳仁泰医院医师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为1张。

以上事实有:1.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交办函》及随函材料1份(共3页);2. 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3.益阳资阳仁泰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4. 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5. 杨世连《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 熊晶《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 熊晶《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为证。

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1、2026年5月22日至6月1日一名患者在益阳资阳仁泰医院住院治疗期间,使用只取得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熊晶

(续下页)。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接上页)。

在医院超权限为患者开具了使用注射用头孢呋辛钠和替硝唑氯化钠注射液的医嘱;2、查实益阳资阳仁泰医院医师超权限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为1张的违法事实,违反了《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湖南省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目录(2021年版)》的规定。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卫发[2025]1号)第一章第十七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裁量基准之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从轻情形:开具抗菌药物处方不足10张或有1至2名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认定违法行为为从轻情形,依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或者使用被取消抗菌药物处方权的医师开具抗菌药物处方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给予处分。”的规定,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卫发[2025]1号)第一章第十七节《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项裁量基准从轻情形处罚标准“处罚标准: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决定给予益阳市仁泰医院有限公司: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790104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09月0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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