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资卫医罚字【2026】01号
发布时间:2026-09-09 11:26 信息来源:区卫健局 作者:孙冬 浏览量: 【字体: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益资卫医罚字【2026】01号

被处罚人:益阳骨科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902738992****,地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五里堆接城堤村,法定代表人:彭诚芳,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00101****)。

2026年6月17日,我局收到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对益阳骨科医院的交办函及随函材料。交办函及随函材料显示,2026年6月16日,区卫生健康局在益阳骨科医院进行医保基金管理专项督查中发现:1. 外院执业医师吴斌未经注册或多机构备案在该院出具CT检查报告单;2.工作人员昌帆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医院单独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益阳骨科医院涉嫌违反《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要求我局依法依规予以核实处理。2026年6月18日我局对益阳骨科医院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予以立案。2026年7月7日对益阳骨科医院授权委托人詹胜华、7月8日对检验人员昌帆、7月13日对医师吴斌分别进行了询问调查,取得了《询问笔录》3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3份、医院《授权委托书》1份、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医院与吴斌签订的《劳动协议书》复印件1份、吴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领款单复印件3份、昌帆《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等证据材料。现查清益阳骨科医院存在下列违法事实:1、2026年4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使用未经注册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吴斌在医院放射科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2、使用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昌帆在医院检验科单独从事医学检验工作。

以上事实有:1.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交办函》及随函材料1份(7页);2. 益阳骨科医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3. 益阳骨科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4. 益阳骨科医院《授权委托书》1份;5. 詹胜华《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6.昌帆《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7.吴斌《询问笔录》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8.吴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1份;9.昌帆《毕业证书》复印件1份;10.《劳动协议书》复印件1份;11.领款单复印件1份为证。

1、益阳骨科医院自2026年4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使用未经注册或多机构备案的医师吴斌在医院放射科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处理。由于《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一直未作修改,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于2022年进行了修订,《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中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应对应修订后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故益阳骨科医院使用未经注册或多机构

(续下页)。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接上页)。

备案的医师吴斌在医院放射科从事医学影像诊断工作的违法事实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参照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处。2、益阳骨科医院使用未取得检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昌帆在医院检验科单独从事医学检验工作的违法事实,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规定,按照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查处。综上,益阳骨科医院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技术工作,参照《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卫发[2025]1号)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基准之违法行为表现情形“从轻情形:使用1至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认定违法行为为从轻情形。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结合《益阳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益卫发[2025]1号)第一章第五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裁量基准从轻情形处罚标准“处罚标准: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责令益阳骨科医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益阳骨科医院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益阳市资阳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48790104000****。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卫生健康局

                                                2026年08月17日

备注:本决定书一式二联,第一联留存执法案卷,第二联交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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