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姓名:高**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61-10-03
身份证号码:4323**************
现住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组
经查明,资阳区长春镇***村***组高**于2025年6月,在资阳区长春镇***村赤江咀架设捕鸟网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无猎获物,捕鸟网被当场拆除并销毁。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候鸟等野生动物的通告》(湘政函〔2023〕143号)文件中第一“禁猎(捕)期:自2023年11月1日起至2028年10月31日止。”、第二“禁猎(捕)区域:全省行政区域。”、第三“禁猎(捕)物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湖南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具体物种可在湖南林业局官网查询。”,经益阳市资阳区森林保护站对涉案区域常年自然分布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及保护等级进行评估,资阳区长春镇***村***组高**架设捕鸟网的行为涉嫌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你(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的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检查笔录、现场照片
证明:当事人非法猎捕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
证明:当事人何时、何地、何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
证据三:禁猎通告、评估报告
证明:涉案区域常年自然分布野生动物的种类、数量及保护等级、案发地属禁猎区、禁猎期
证据四: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捕鸟网、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物种保护、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以及植保作业等除外”,当事人具有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在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选择理由:本案当事人在禁猎期、禁猎区域,使用禁用的工具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按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八序号第36条:“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裁量基准情形档次轻微,裁量阶次一般,具体处罚标准: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当事人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无猎获物,符合上述规定。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参照按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八序号第36条:“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行为(无猎获物或猎获物价值不足2000元的)”,裁量基准情形档次轻微,裁量阶次一般,具体处罚标准: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综上,本机关认为资阳区长春镇***村***组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湘林法〔2025〕4号)分则第八序号第36条,裁量基准情形档次轻微,裁量阶次一般,做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2000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