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资林林罚决字〔2026〕第0003号
发布时间:2026-04-03 11:03 信息来源:区林业局 作者:刘潇凌 浏览量: 【字体:

  被处罚人姓名:王**

  性别:男

  出生日期:1959年9月17日

  身份证号码:432***********5118

  工作单位:无

  现住址: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民组

  经查明,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民组村民王**分别于2014年、2018年将******组自家房屋前林地硬化、将房屋旁林地开挖修建水泥池,经我局调查取证以及林业专业技术鉴定,益阳市资阳区长春镇******村民组村民王**违法使用林地面积0.0356公顷,为乔木林地。现场原地貌、植被已被完全破坏,林业生产条件遭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主要由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

  证  明:当事人已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

  证据二:当事人询问笔录、证人询问笔录。

  证  明:当事人何由、何时、何地没有经过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而改变林地用途。

  证据三:技术鉴定结论书。

  证  明:当事人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面积、类型及林地毁坏程度。

  证据四:身份证复印件。

  证  明:确认违法主体资格。

  四组证据证明:当事人王**在资阳区******组自家房屋前林地硬化、将房屋旁林地开挖修建水泥池的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已经构成擅自改变林地用途0.0356公顷的违法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及理由:

  其一,关于王**违法行为的定性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选择理由:当事人王**在没有取得林地使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资阳区******组自家房屋前林地硬化、将房屋旁林地开挖修建水泥池,适应该条款。

  其二,关于本案处罚的法律依据及选择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选择理由: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一条的规定,适用该条款。

  本案决定裁量理由为: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四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执行。

  本案法定情节:无。

  本案酌定情节:无。

  本案适用裁量权基准、规则情况:《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擅自将其他林地改为非林地,面积1亩以上3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面积3亩以上7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0元以上25元以下罚款;7亩以上10亩以下的,处每平方米25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不愿主动恢复植被,接受行政处罚后补办手续,行为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局《湖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执行标准》的通知(湘林法[2023]6号)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林策〔2018〕6号)第四部分第二条第二项第二目的规定,限期于2027年1月前恢复原状,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并处罚款叁仟伍佰陆拾元整(¥3560.00)。罚款明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56㎡×10元/㎡=356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益阳资阳支行银行账号:1848**********140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益阳市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益阳市资阳区林业局

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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