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阳区金花湖路(马良)安置小区楼间距问题的反驳与再次投诉书
本人于此前投诉北侧新建安置小区6层楼栋与我家3层自建房南北平行间距不足11米,不符合益阳市Ⅲ类地区建筑间距强制性标准。现对长春经开区官方回复意见依法、据实反驳如下:
一、官方回复适用标准错误,混淆建筑间距类型
1. 我房屋与小区楼栋为南北正向、平行布置,不属于山墙侧距,不适用9米标准。
2. 根据《益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Ⅲ类地区南北向平行居住建筑最小间距不得低于11米。
3. 现场实测仅10米左右,未达到法定最低间距,属于明确违规,此外与我家平行布置的其他几户建筑距离小区楼顶更近,更有甚者间距不足9米。
二、“不影响日照即不侵权”的说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保护通风、采光、日照三项相邻权益。
案涉建筑虽位于北侧,不遮挡直射日照,但严重遮挡采光、通风、隐私,造成居住压迫感,已构成实质性侵权。
不能以“不挡日照”免除采光、通风、隐私、间距不达标的法定责任。
三、“设计单位核算满足”不能替代法定规划标准
建筑间距是强制性规划指标,必须满足11米最低要求。
设计单位核算意见不能替代国家与地方规划技术规定,更不能成为缩小间距的合法理由。
四、本人再次提出以下明确要求
1. 依法确认该小区最南侧楼栋与我家间距未达到11米,违反规划强制性标准;
2. 依法认定该建设行为侵犯本人采光、通风、隐私、噪音等相邻权,且存在消防安全隐患;
3. 责令建设单位整改;
4. 对该项目批建不符、缩小间距的问题依法查处;
5. 请重新作出合法、准确、依据充分的书面答复;
6.立即核查该小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图、日照分析报告、施工许可,认定是否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缩小间距。
本人保留继续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提起行政复议及民事诉讼的权利。
接到市民反映的情况后,长春经开区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设计、街道、社区等单位进行研究,现回复如下:1、投诉人反映的地块目前未启动房屋建设;2、园区根据投诉人的意见正在进一步优化方案;3、正在积极办理相关手续;4、积极与投诉人进行沟通,暂不会启动对投诉人房屋有影响的周边房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