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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 标题履行法定职责和兑现承诺申请书
  • 来信时间2026-03-03 17:43:48
  • 来信人 贾**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履行法定职责和兑现承诺申请书

      资阳区人民政府、黄瑛区长:

      申请人:贾某周,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119520326****,退休干部,住资阳区五一西路498号。

      申请人:贾某华,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60119440919****,退休教师住赫山区朝阳路5号。

      申请人:贾某常,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119550503****,退休教师,住资阳区马良路6号。

      申请人:贾某衡,汉族,身份证号码:43230119420312****,退休,住赫山区康复南路11号。

      申请人:贾某平,汉族,身份证号码:43240119360817****,退休,住常德市武陵区德山莲花路20号。

      申请代表人:贾某周,电话:1561676****。

      申请事项:

      申请执行原中共益阳地委、益阳行政公署(现益阳市委、市政府)1984年18号文件第二条第3款规定,履行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和中共湖南省委1980年78号文件规定的,发还“文革”期间没收和接管的私房,落实党的“发还私房”的既定政策的法定职责,退还贾某清“文革”期间被接管的私房产权,兑现资阳区政府2000年6号《通告》第一条关于“凡按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房屋,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办理清退手续”的承诺。

      事实与理由:

      一、1975年元月4日,原益阳县革命委员会(后益阳县政府,现赫山区政府)对新桥河、沙头、泉交河、兰溪四个建制镇下发益县革发(75)003号文件《关于对四个建制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知》,决定“在新桥河镇私房改造试点工作基础上,对全县四个建制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具体办法由县革委财政税务局根据上级有关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政策精神作出具体规定和解答。”

      二、1984年6月30日,原中共益阳地委、益阳行政公署下发18号文件《关于批转益阳县(现赫山区)、市(现资阳区)<关于处理长春区划作市郊后若干具体问题的协议>的意见》第二条第3款规定:“新桥河镇的公房均无偿移交,落实私房政策,今后由益阳市(现资阳区)负责办理。”

      三、2000年元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市政府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资阳区建设局认真做好贾某清等户落实私房政策的工作。”

      四、在市政府的督促下,2000年6月2日,资阳区政府发布《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通告》(益资政通6号),该《通告》第一条规定:“凡按政策规定应当退还的房屋,区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办理清退手续。”这是资阳区政府所作的公开承诺。

      五、1995年5月17日,益阳市房管局向益阳市人民政府发出《关于解决落实私房政策资金的请示》(益房〔1995〕第6号文件)称:“新桥河镇的私房处理问题,属‘文革’期间遗留问题,是应予落实的范围”。益阳市房管局是益阳市房地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在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文件,具有权威性。

      六、2000年7月3日,资阳区政府向益阳市委、市政府作出《关于处理新桥河镇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称:1974年元月,原益阳县革命委员会决定对新桥河、沙头、泉交河、兰溪等四个镇私有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1978年省委78号文件下发以后,益阳县革命委员会下发了落实私房政策的文件,决定对在“文革”期间挤占、没收的房屋发还原房主。

      七、资阳区建设局所作的3个行政行为都是无效的。2000年6月24日,2001年2月24日,2003年8月12日,资阳区建设局分别作出《关于对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处理决定》、《关于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复查结论》、《关于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复查决定》,(以下分别简称《处理决定》、《复查结论》《复查决定》),资阳区建设局所作3个行政行为的将贾某清351平方米的私房界定为“国有所有”、“补发定息192元。”贾某清对此不服,分别申请了行政复议,并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以落实私房政策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和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是一种行政作为行为为由,不予受理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八、2002年11月29日,资阳区政召开第12次区长办公会议,决定“区建设局所属新桥河房管站体制下放,其人、财、物移交给新桥河镇政府。”据此,资阳区建设局无权作出《复查决定》。

      九、资阳区政府所作的15号《行政复议决定》是虚假和无效的。2017年1月16日,资阳区政府作出15号《行政复议决定》称:“贾某周等人之父贾某清351平方米私房已于1974年被原益阳县人民政府依政策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属于公有财产。”这是捏造,这是栽赃赫山区政府。有1984年原中共益阳地委18号文件为证。

      控告人对该《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9行初18号行政裁定,以“益阳市信访局出具了复核意见,已经信访终结”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湘行终364号行政裁定,以“本案涉及落实私房政策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8)行申2002号《行政裁定书》称:“本案中,贾某周等6人以其私房在文化大革命中被无偿挤占和接管为由,要求新桥河人民政府落实私房政策,……实质上仍然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不属于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由于贾某周等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人民法院未受理,该《行政复议决定》无效。

      十、2024年11月22日,新桥河镇政府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因控告人已申请了行政复议和提起了行政诉讼,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无效。新桥河镇政府所作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界定控告人的351平方米私房“其产权属国家所有”。控告人不服,认为该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第(15)项和第24条第2项、第30条第1款第(7)项,第4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3)33号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87号文件《关于城市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等规定,向资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5年1月10日,资阳区政府作出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控告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资阳区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判决资阳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但司法不公,作出(2025)湘行终660号行政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枉法裁判。审判员办的是关系案,走过场,程序空转。是错误的,已有湖南省高院(2017)364号《行政裁定书》和益阳中院(2017)18号《行政裁定书》。

      1、资阳区政府明知新桥河镇政府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符合政策规定,是错误的,而作出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故意违法,并且,资阳区政府没有证据,明知无理,不予受理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法》第24条第(2)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对下一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

      《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3)法函33号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房屋争议的确权决定不服的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44条规定:“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对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资阳区政府无视法律,不复议,无异于明抢。

      2、新桥河镇政府2024年11月22日所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是一个新的行政行为,2016年控告人申请新桥河镇政府落实私房政策,新桥河镇政府“未予答复”,资阳区政府2017年1月16日作出15号《行政复议决定》,这与新桥河镇2024年所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没有关系。

      资阳区政府(2025)《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称:“该回复并没有侵犯控告人的合法权益,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同时与其在2016年向本机关控告行政复议时所提出的复议请求一致,我机关已于2017年1月16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经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不予立案。因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以及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资阳区政府歪曲法律,歪曲事实,胡说八道。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第(7)项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被控告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对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据此,控告人完全合法,资阳区政府纯系强词夺理。2016年新桥河镇政府“未予答复”,不能算是一个行政行为,资阳区政府所作15号《行政复议决定》是虚假的。

      3、新桥河镇政府称:“(申请人)对2001年2月24日资阳区建设局出具的《关于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复查结论》不服,……资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益资复不受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控告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这是捏造。

      两者相隔12年,有这个可能吗?新桥河镇政府纯系伪造事实,完全是胡说八道,强词夺理。

      十一、资阳区政府称:“益阳市信访局进行了复核,出具了复核意见。”这是造谣、胡说八道,栽赃陷害申请人。

      市信访局没有落实私房政策的职责,没有出具复核意见。

      十二、贾某清的351平方米私房产权至今没有发生转移,产权还是申请人的。

      1974年元月3日,原益阳县革命委员会财政税务局向控告人之父贾楚清发出《城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通知书》称:“贾某清:根据党的有关城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政策规定和本人申请,你户所出租房屋2栋4逢3间,地面积236平方公尺,楼面积115平方公尺,合计351平方公尺,自1974年元月1日起,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纳入国家经营的轨道,根据上级精神,定租暂停付给,今后待上级明确后再作处理。特此通知。”。

      据此,申请人的私房只是被接管,产权没有发生转移,还是申请人的,这是资阳区建设局所作《处理决定》、《复查结论》、《复查决定》,2017年资阳区政府所作的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新桥河镇政府2024年所作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市委、市政府1984年18号文件第2条第3款,都公认的事实。

      十三、资阳区建设局所作《处理决定》、《复查结论》、《复查决定》、资阳区政府所作《行政复议决定》,新桥河镇政府所作《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均一致公认:“1973年12月,原益阳县开展对城镇私人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将贾某清出租房共计351平方米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这充分证明贾某清的私房是‘文革’期间被接管的,按政策应予退还。

      十四、资阳区政府黄瑛区长应主动履行落实私房政策的法定职责相关政策《法律》要点。

      1、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强调:“中央重申:党的政策必须落实,国家的宪法必须遵守。”“发还私房,是党的既定政策,各级党、政、军领导部门,必须重视,切实加强领导,拟定方案和措施,努力开辟房源,指定负责同志认真抓到底,一个个地、一批批地、督促检查,落实到实处。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

      2、中共湖南省委1980年78号文件《关于认真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几个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传达了中央关于认真落实城镇私房政策,抓紧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没收私人房屋的重要指

      示,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一、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发还‘文化大革命’中被挤占、没收和接管的私房,是关系到维护党和国家政策、法律的大事,也是促进安定团结、推动四化建设的大事。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坚决按照中央指示精神,参照中央原则同意的北京市委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原则和办法,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和措施,将十年动乱中被挤占、没收的私房逐步予以发还。任何地区和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不得以任何借口蓄意拖延或顶着不办。蓄意抵制的,应严肃处理。”

      十五、中央和中央办公厅文件具有最高的政策(法律)效力,其他任何机关单位都不得与中央政策相抵触,与中央政策相抵触的皆为无效。

      此致

      资阳区人民政府黄瑛区长,区政府办宋莎莎主任

      申请人:贾某周 贾某华 贾某常

      贾某衡 贾某平

      2026年3月2日

      附:证据18件(复印件)

      1、原益阳县革命委员会1975年元月4日003号文件《关于对四个建制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通知》

      2、1984年原中共益阳地委、益阳行政公署18号文件

      3、2000年元月4日,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4、2000年6月2日,资阳区政府《关于落实私房政策的通告》(益资政通6号)

      5、益阳市房管局1995年5月17日6号文件《关于解决落实私房政策资金的请示》

      6、2000年7月3日,资阳区政府《关于处理新桥河镇落实私房政策遗留问题的情况汇报》

      7、1974年元月3日,原益阳县财政税务局《城镇私人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通知书(贾楚清)》

      8、2000年6月24日资阳区建设局所作《处理决定》

      9、2017年1月16日资阳区政府1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10、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9行初18号《行政裁定书》

      11、湖南省高院(2017)湘行终364号《行政裁定书》

      12、新桥河镇政府2024年11月22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13、资阳区政府2025年1月10日《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控告决定书》

      14、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文件

      15、中共湖南省委1980年78号文件

      16、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87号文件《关于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17、最高法院法函(1993)33号

      18、贾某周的身份证复印件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新桥河镇
  • 答复时间2026-03-10 16:32:58
  • 答复内容

    贾某周先生及相关申请人:

    经查,你父亲贾某清原有私房一栋(面积446平方米,坐落于原新桥河镇二管区六组),1958年“合作社”时期,您父母将两间门面出租给新桥河镇钉瓦合作商店,每月收取房租6元;1969年又将自住房毗邻的一间出租给本镇供销社作仓库,每月收取房租2元。1973年12月原益阳县启动城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工作,1974年元月向您父亲贾某清出具《城镇私人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通知书》,将上述351平方米出租房纳入社会主义改造范围,同时为其保留自住房95平方米,该改造工作符合当时国家及地方关于城镇私房社会主义改造的相关政策要求。

    针对您方提出的落实私房政策、办理私房清退手续的诉求,原益阳市资阳区建设局曾于2000年2月24日、2000年6月24日、2003年8月12日,分别出具《关于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复查结论》《关于对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处理决定》《益阳市资阳区建设局关于贾某清要求落实私房政策问题的复查决定》。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处理好城镇私房遗留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城市私有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认真落实城镇私房政策几个问题的通知》(湘发〔1980〕78号)第三条和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还“文化大革命”期间被挤占、没收私房的意见》(益市政发〔1981〕83号)第一条规定,城镇私人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是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政策进行改造的私人出租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且中央办公厅1980年75号、湖南省委1980年78号文件所指的“发还私房”,针对的是“文革”期间非法挤占、没收的私房,并非合法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出租房屋,故您父亲贾某清被纳入私改的351平方米出租房产权依法属国家所有,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发还范畴。

    您方对原益阳市资阳区建设局2000年2月24日出具的复查结论不服,曾向原益阳市建设委员会、资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资阳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您方认为区政府未履行法定职责,先后向资阳区、赫山区人民法院,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各级法院均出具裁定书或判决书,认定资阳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益资复查不受字〔2014〕1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您方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并予以驳回。后续您方就2017年资阳区政府15号《行政复议决定》、2025年区政府2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亦经法院审理作出(2025)湘行终660号等判决,驳回您方诉讼请求,相关司法程序均已依法审结。

    您方及您父亲贾某清自上世纪80年代起,多次向各级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2004年8月20日益阳市信访局组织相关部门、群众代表和信访人召开信访听证会,听证会上已明确认定:您父亲贾某清存在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的事实,私改时已为其保留自住房,其诉求属于不落实私房政策的范围。关于您方认为我镇2024年11月22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系“新行政行为”的问题,该答复是对您方历史信访事项的调查核实与正式答复,并非新的房屋确权行政行为,与2016年您方申请落实私房政策的事项本质一致,故资阳区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具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您方提出“贾某清351平方米私房仅被接管、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主张,与国家政策规定不符。根据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1985年、1987年相关文件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纳入社会主义改造的私有出租房屋,改造完成后所有权即明确归国家所有,由房管部门统一管理,并非单纯的“国家经营接管”,案涉房屋的产权性质已依法发生变更。同时,针对您方反映的“新桥河镇党委书记杨志清不作为,相关方贪污霸占私房”等问题,经全面核查,无任何证据证明上述情况属实,相关单位和人员均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不存在您方所述的违法违规行为。

    综上,您方要求落实私房政策、办理351平方米房屋清退手续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政策支撑,不予支持。您方反映的新桥河镇相关人员违法违规的问题,经核查无事实依据,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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