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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公示
  • 标题投诉益阳市资阳区世权食品店
  • 来信时间2018-12-28 21:09:39
  • 来信人 陈**
  • 信件状态 已发布
  • 来信内容 投诉举报书(请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受理情况)

    被投诉举报人:益阳市资阳区世权食品店,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汽车路办事处乾元宫社区402号。法定代表人:樊世权.发货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 汽车路街道文艺路119号新世纪食品批发城 413000 樊世权 13973679556
    投诉举报诉求
    1、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之规定要求退一赔十,不足一千按一千起,依法索赔。
    2、依据2018年9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中第三款第(三)项中“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督促商家按照法律法规达成和解。
    3、本人因为是网络购物,考虑到维权成本,依据便民政策,只接受电话调解,如达成和解本人依法撤销此投诉;如调解失败请直接将投诉信转为举报信调查处理,在法定期间内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并将调查情况、处理结果公示并书面(加盖单位公章)邮寄送达本人(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召回记录、销毁记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财政罚没收据复印件),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举报奖励。
    事实与理由
    事实:我因生活所需,于2018-11-13,在商家开设的淘宝网店铺“南县妹坨零食店”中购买产品“香酥金丝条98g*2包老式香辣丝麻辣辣条面筋特产素食80 90童年回忆”。淘宝“订单号:244037959898390687”。商家通过运单号码: 71142659081142 物流公司: 百世快递 寄送。产品到货给本人和孩子食用后,发现该商品包装显示:产品类型为调味面制品,配料有小麦粉、生活饮用水、植物油……,食品添加剂有山梨酸钾、脱氢乙酸钠……。本人通过查询得知,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食药监办科函[2017]748号复函中确定的内容,调味面制品应归为方便米面制品对调味面制品中的添加剂使用进行监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A中均未有允许方便米面制品添加阿斯巴甜、甜菊糖苷、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安赛蜜的规定。故,涉案商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脱氧乙酸钠、山梨酸钾)的情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理由: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在达到预期效果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使用量。2017年11月8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对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办科函[2017]748号复函中明确:“调味面制品”归为“方便米面制品”。请你局参照上述规定,对“调味面制品”中的添加剂使用进行监管。该复函发布时间晚于该产品地方标准(DB41/T514-2007)制定时间,且对“调味面制食品”有明确说明。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附录A中,关于阿斯巴甜、甜菊糖苷、脱氧乙酸及其钠盐、山梨酸及其钾盐、安赛蜜此五种食品添加剂的允许使用品种中,均未包含食品06.07(分类号)、方面米面制品(食品名称)。据此可认定涉案食品存在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情形。        
    本人查询到“调味面制品”不能非法添加脱氢乙酸钠和山梨酸钾的问题,全国各地有大量的商家被行政处罚和法院败诉案例,上述商家作为该食品的经营者、从业者,不可能不了解该情况。依据《产品质量法》第33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本案中,且商家作为食品经营者应当有对所销售食品标识的审查义务。而涉案产品的该违法问题并不需要实验检测而仅需通过外包装审查就可发现。其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本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本投诉为本人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投诉过程中若本人获知处理投诉案件的环节中有包庇、纵容、偏袒商家或办案程序违法及行政不作为的行为,本人将通过包括但不限于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行政复议、派驻局纪检组和12388纪委热线举报、人民网省市委书记信箱和12345市长信箱等合理合法合规的方式维权到底。
    随信附件为:产品实物图片、快递开箱及运单图片、订单截图、网页截图、营业执照及全国各地关于该情况的法院判据和行政处罚案例等相关证据材料。
受理回复
  • 答复单位资阳区
  • 答复时间2019-01-21 09:20:39
  • 答复内容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区高度重视您所反映的问题,立即组织人员进行了调查处理,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9年1月3日,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投诉处理中心对该投诉件进行了受理(受理编号:TSJB201900000496),并安排执法人员联系被投诉人,收集相关证据,进行案情调查。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的规定:食品药品投诉案件件应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并形成处理意见。资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届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汇总上报并及时回复您。 联系电话:0737-2918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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