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个颈椎以下高位截瘫的残疾人,四肢瘫痪仅有部分功能,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大小便也无法正常控制。按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里肢体残疾评定部分的条文:“……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1.偏瘫或截瘫,残肢保留少许功能(不能独立行走)……7.二肢功能重度障碍或三肢功能中度障碍……”我应该完全符合肢体残疾二级的标准。现在区残联叫我到资阳区人民医院做鉴定,而人民医院根本不按上面的标准评定,我明明是截瘫、且四肢活动障碍无法独立行走,这些都符合二级标准,却不肯给我定二级,问他们到底哪里评不上,也说不上来,反正就是一句话不给评2级。作为一个瘫痪17年的重度残疾人,本来生活就非常困难,现在为了这个残疾证的事折腾了半年了,实在经不起折腾了。请问目前残疾证等级评定是否应按照《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政府有何措施保证相关部门切实实行了该标准?请问政府到底能不能为残疾人解决点实事,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