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3〕35号)、《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益政办发[2014]16号。
二、办理条件
持有本区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市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全体成员情况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
4.承诺书;
5.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①农业户口的,提供家庭承包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种植、养殖收入等情况;②在职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职工收入证明,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提供银行发放工资凭证;③城乡居民在私营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务工6个月以上的,出具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④家庭成员个人已缴纳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出具相应的缴费凭证;⑤在就业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而无固定工作的人员,其收入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确认。
6.家庭成员财产状况:①家庭成员房屋属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房屋使用权而无产权的,提供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属租房居住的,提供租房协议;属借住亲友房屋的,提供房屋所有权人的房产证;②家庭成员有经营性店铺的,出具工商营业执照和缴税证明材料;有车辆的,出具车辆购置证明材料;③因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提供补偿安置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
7.原家庭成员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协议)书》;
8.家庭成员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提供人户分离的情况证明;
9.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段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10.家庭成员丧失(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诊断结论或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残疾申请人提供残疾证明;
11.家庭成员有在校学生的,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12.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四、办理程序
城市低保对象申请、审核、审批程序为:
(1)本人申请;
(2)乡镇受理并审核:①入户调查;②民主评议、张榜公示;③街道、乡镇审核;
(3)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4)区民政局审批;
(5)街道、乡镇履行告知义务。
(一)本人申请。
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民由户主本人直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提出最低生活保障书面申请,社区可以代为提交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签订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声明书,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授权同意进行经济状况核对,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分别签字确认。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评议小组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对已受理的“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评议小组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应当进行单独登记。“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包括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批等事项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工作人员和与城乡低保工作有关联的社区干部。
(二)乡镇受理并审核
①入户调查。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是审核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对象的责任主体,在社区的协助下,派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对申请低保的对象进行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工作,填写《资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调查登记表》,并将调查结果在本社区及街道、乡镇、经开区公示栏进行公示,对符合条件且公示后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情况、审核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市)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②村民民主评议、张榜公示。
入户调查结束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组织评议小组成员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及入户调查结果的真实性进行评议,按家庭生活困难程度排序确定申报对象,并在本社区及街道、乡镇公示栏张榜公示。
③街道、乡镇审核。
公示无异议后,将审核公示结果和填写好的《资阳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资阳区低保经办人员直系亲属享受低保备案登记表》,上报区民政局。
m时限:农村地区实行定期集中受理,自定期集中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节假日顺延。
(三)区低收入家庭认定中心进行经济状况核对。
区认定中心对上报的名单进行逐一认定。主要比对银行存款、财政供养信息、事业社保、企业社保信息、车辆信息、房产信息、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核对后不符合条件的开具书面认定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公示后转交区民政局审批。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节假日顺延。
(四)区民政局审批。
区民政局是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审批的责任主体,结合认定中心提供的认定信息,对各乡镇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审批,并按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将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社区、乡镇进行公示。对单独登记的低保经办人员和社区评议小组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或者其他需要重点调查的低保申请,区民政局组织100%入户调查。不得将不经过调查核实的任何群体或者个人直接审批为低保对象。
时限:15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遇节假日顺延。
(五)街道、乡镇履行告知义务。
本次所有重新申请对象经调查认为不能给予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由区民政局下达书面通知并经街道、乡镇向申请人转交。
收费标准 无收费。
服务单位 益阳市资阳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 0737-43186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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