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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条文有哪些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则部分

  义务教育的目的和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是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并提高全民族素质。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公益性,并且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义务教育的教育方针:第三条明确,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并致力于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的平等原则: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二、义务教育的保障与实施

  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以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

  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第七条规定了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三、监督与法律责任

  教育督导:第八条规定,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并将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法律责任:第九条规定,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控告。对于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并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还包括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表彰奖励规定(第十条),以及关于义务教育入学年龄的规定(第十一条)等。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法律条文涵盖了义务教育的目的、制度、教育方针、平等原则、保障与实施、监督与法律责任等多个方面,构成了我国义务教育制度的法律基础。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教育法律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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