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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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营养改善计划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局、市场监管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卫生健康委(局)、疾病预防控制局: 为切实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采购管理工作(以下简称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教财〔2022〕2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有关规定,特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养改善计划审计整改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围绕做好有质量有份量学生营养午餐(热食)的基本目标,统筹理顺职能职责,综合施策降低成本,确保采购食材“等值优质”,持续提升农村学生健康水平,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公平。 二、职责分工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协调落实,督促指导本地区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工作,审核本地区相关政策。督促县级相关部门落实主体责任,规范采购管理,加强资金监管。 县级相关部门是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由各县(市、区)教育(体)局牵头单位,协同解决营养改善计划采购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成员包括教育(体)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发展和改革委(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局)、疾病预防控制局等部门。 (一)教育(体)部门 县(市、区)教育(体)局是营养改善计划采购主体,具体负责本县(市、区)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会商机制和监督机制。实行采购支出全链条统筹管理,细化采购需求,严格采购预算,规范采购活动,做好履约验收,提高采购效率。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防范廉政风险与法律风险。积极研究和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采购管理模式。 (二)财政部门 负责监管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对采购方式的选择和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改用非公开招标的,按规定审批。负责营养改善计划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对采购人、代理机构营养改善计划政府采购项目开展监督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发展和改革部门 加强农副产品价格监测和预警,会同教育部门指导实施营养膳食费用分担机制的地区和学校,合理确定伙食费收费标准,并纳入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 (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以及供餐单位主体资格的登记管理。依职责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开展校园安全监督抽检,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五)农业农村部门 负责对定点采购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进行监管。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向农村学校供应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 (六)卫生健康部门、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负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对学生营养改善提出膳食指导意见,参照《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午餐带量食谱示例》,结合本县(市、区)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制定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指导学校运用学生电子营养师等膳食分析平台或软件,制定带量食谱并公示;制定营养知识宣传教育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方案;开展营养知识宣传教育、膳食指导和营养健康监测评估。 三、预算管理 (一)合理确定年度预算 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资金按照财政年度编制预算。年度预算根据国家规定的基础标准(现行为5元/人·天)以及实施天数、人数、餐数确定,据实结算;实行“5+X”供餐模式的地区,应结合本地经济条件和物价水平,按规定程序,科学确定X部分缴费标准,原则上最高不得高于国家补助标准(现行为5元/人·天)。 (二)严格控制支出范围 采购配送、人员、物流、冷链运输、采购代理服务费、评审专家费等支出不得挤占营养膳食补助资金,不得纳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预算范围。 (三)切实加强资金管理 补助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学校应设立专门台账,明细核算,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资金,原则上按月核算,支出资金按月报账。 四、分类采购 (一)大宗食材采购 大米、食用油、面粉、肉、蛋、奶等大宗食材(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增设大宗食材品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名称统一为“XX年XX县(市、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项目”。各县应制定带量食谱,明确学生餐所需食物种类及日均数量指标。县(市、区)教育(体)局作为采购人,应根据“带量食谱”测算各类大宗食材年度采购预算及数量;结合大宗食材品目,合理确定采购包,可实行一个项目若干个采购包。 (二)原辅材料采购 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也属于货物类采购项目。县(市、区)教育(体)局或学校作为采购人,应强化内部控制,加强价格监测,合理确定预算上限值;根据“带量食谱”测算原辅材料的类别、数量、预算,实行集中带量采购。 (三)供餐服务采购 暂不具备开设食堂条件,一定期限内需要开展供餐服务采购的学校,应经县(市、区)教育(体)局审查并报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同意。由县(市、区)教育(体)局根据采购金额和项目特点,从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竞争性采购方式中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加强对供应商的招标管理、合同管理、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工作。纳入营养改善计划的供应商名单,应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告。 五、意向公开 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按规定要求做好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意向公开。采购活动开始前,在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公开时间不少于30日。公开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 六、采购需求 县(市、区)教育(体)局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应严格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建立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加强对采购需求形成过程的内部控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一)大宗食材采购 1、充分听取师生意见,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方案制定参与人员应包括老师代表、家长代表、校长、总务主任或食堂管理员、3名以上相关技术专家以及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领导小组成员。 2、按照《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带量食谱示例》等有关规定,制定采购清单,细化采购需求。 (二)原辅材料采购 按照《湖南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带量食谱示例》等有关规定确定采购品目及数量,制定采购清单,细化采购需求。 七、采购方式 (一)大宗食材采购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应适当提高价格权重;需求标准明确、质量有保障的情形下,可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市场价格平稳的米、油、面、奶等大宗食材,采购文件报价采用总价方式;市场价格波动幅度可能大的肉、蛋等大宗食材,采购文件报价可以采用折扣率方式。采购人应当建立健全询价机制,在采购文件中载明询价规则,后期根据市场询价确定基准价。 (二)原辅材料采购 对未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新鲜蔬菜、水果、干货、调味品等原辅材料,县(市、区)教育(体)局或学校作为采购人,比照政府采购相关采购方式,实行集中带量采购。鼓励各地对多频次、小额零星的原辅材料采购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比照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的,应遵循竞争择优、讲求绩效原则,明确定价机制,不得采用供应商符合资格条件即入围的方法。偏远地区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经县(市、区)教育(体)局批准,可采用适当的采购方式,并完善相应的采购管理制度,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商。 八、采购程序 (一)大宗食材采购 县(市、区)教育(体)局应根据政府采购全链条统筹管理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和项目实施进度表(详见附件)。具体包括信息公开、需求管理、招标文件管理、预算确定、开标管理等重点环节,并明确各环节采购节点时间。确保按时按质完成采购,在下一年度开学前完成大宗食材政府采购及合同签订工作。采取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差别对待供应商。应科学制定评审规则,细化编制评分指标,全面覆盖营养改善计划采购的核心内容。提供劳务服务方与食品原辅材料供货方不得为同一主体或相关利益人。 (二)原辅材料采购 鼓励各地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采购食材。通过竞争性采购方式确定的采购标的单价,不得高于学校所在地同期市场公允价格。加强对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价格监测。对于采购价格明显偏高的,要深入查找原因,并责令限时整改。 各地要加强对采用非竞争性采购方式的审批管理。大力推行原辅材料面向生产环节统一采购,降低采购成本,确保采购质量。 九、合同管理 (一)大宗食材采购 大宗食材采购项目期限一般为1年。采购人应按规定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严格执行合同约定事项。如供应商违反合同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财政部门应当履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供应商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将相关违法违规供应商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二)原辅材料采购 原辅材料采购项目期限不超过1年,内容应至少包括采购品目、数量质量、价格机制、服务时间、风险条款和其他保证食品安全事项等。县(市、区)教育(体)局应规范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货款。采购员与供应商之间原则上不得发生现金交易。 十、履约验收 (一)依法组织履约验收 各地应结合实际,指导采购人细化编制验收方案。学校应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验收小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验收工作。验收时,应建立采购验收台账,列明到货品目、数量质量、生产日期等情况,由验收双方共同签署并留存验收证明。对于大宗食材等应严格落实复秤工作机制并如实记录。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情形的,采购人应当及时报告县级财政部门。 (二)完善食品采购索证索票制度 食品采购应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采购索证索票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查验、索取并留存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和由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三)加强采购档案管理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采购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各项采购文件资料,自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十一、绩效管理 各地要围绕做好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评价体系,合理设定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强化绩效结果运用,提高营养膳食补助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绩效评价内容应以营养膳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学生营养状况改善情况、相关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为重点。 十二、监督评价 (一)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 各地应落实有关要求,将营养改善计划有关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范围。学校应定期将受益学生名单、人数(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食品及原辅材料采购情况、带量带价食谱等予以公示,公示信息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各地各校应结合实际,借助信息化手段,多渠道接受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机制,强化日常监管 教育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机制和监督机制,教育督导部门要把营养改善计划实施情况作为责任督学日常督导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学校食堂和供餐单位等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会同教育部门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卫生健康部门要把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食源性疾病报告和学生营养膳食指导、宣传教育、监测评估作为重点。 (三)各市(州)、县(市、区)相关部门依法加强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 对于应采未采、明招暗定和采购人未依法履行验收职责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限期改正;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的问题,对相关单位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对于供应商虚假应标、围标串标和供应商违法转包的问题,严格依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对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1)采购伪劣食材,农药、兽药残留超标的农产品;(2)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3)伙同供应商虚增食材成本、数量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搞利益输送的;(4)擅自变更采购合同履约人的;(5)转包和违法分包采购合同的;(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行为。 (四)营养改善计划采购项目纳入对市州政府采购营商环境评价的必检范围 重点考核违规要求设置分支机构、采购需求和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限定保证金缴纳方式、未按要求签订或终止合同、未按规定格式公开信息、不按合同支付资金等违反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政策规定的情形。 十三、其他事项 1.本指导意见从2025年春季学期正式实施,已经签订了货物采购合同的,可在原有采购合同到期后开始执行。各县(市、区)应按规定要求提前做好采购工作,并做好新老合同衔接,确保供餐食材不中断。 2.早餐和晚餐食材与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午餐食材须分项报价、精准核算。 3.营养改善计划采购可不纳入各地832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采购平台采购任务。 4.全省非营养改善计划县、非营养改善计划校中小学食堂食材采购可参照执行。 附件: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进度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 湖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4年9月10日 附件 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大宗食材政府采购项目 实施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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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沙头镇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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