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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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规定义务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教育单行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以下是关于义务教育法的主要法律规定: 一、义务教育的性质与制度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这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和世俗性的基本特点。 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二、义务教育的目标与方针 义务教育的目标是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三、义务教育的实施与保障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以及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四、法律责任与监督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义务教育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违反义务教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从制度、目标、实施与保障以及法律责任与监督等多个方面对义务教育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以确保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都能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 义务教育 | ||
一级事项 | 政策文件 | 二级事项 | 规范性文件 |
公开时限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公开方式 | 主动 |
公开依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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