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公开领域 > 义务教育

资阳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详细信息

公开具体内容

  资阳区教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一、行政执法机关

  单位名称:资阳区教育局

  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八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第八条

  7.《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

  8.《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六条

  9.《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六条

  10.《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第二条

  11.《湖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第三条

  12.《湖南省职业教育条例》第七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

  别

  序号

  名          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法

  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95.9.1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常委委

  1994.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86.7.1

  31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教育部

  2010.5.31

  32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教育部

  2004.5.19

  33

  《湖南省教育督导条例》

  省人大常委

  2006.9.30

  34

  《湖南省普通高中生学籍管理办法》

  省教育厅

  2003.9.1

  35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

  省政府

  2008.1.7

  36

  《湖南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教育部、财政部

  2006.12.26

  政府规章

  37

  湖南省实施《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办法

  省政府

  1995.10.9

  38

  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

  省政府

  1999.8.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6项)

  1.资阳区国办初等和初等以下学历的学校及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资阳区民办初等和初等以下学历的学校及办学机构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3.区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4.区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区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核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6.区管民办学校变更名称、层次、类别审批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二)行政处罚(共42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撤销违法举办的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颁发的证书、取消发证资格。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3.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4.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5.教师有品行不良、骗取教师资格的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7.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行为。

  处罚种类:撤销教师资格、没收教师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8.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

  9.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10.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

  11.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12.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13.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14.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15.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16.民办学校的单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

  17.民办学校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取得回报。

  18.民办学校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

  19.民办学校不依照有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比例。

  20.民办学校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21.民办学校未依照有关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颁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22.民办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履行职责。

  23.民办学校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

  24.民办学校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25.民办学校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

  26.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27.民办学校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一条

  28.违反规定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试验

  法律依据:《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29.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

  30.幼儿园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1.幼儿教育内容及方法不符合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

  处罚种类: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2.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33.幼儿园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34.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35.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36.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37.在幼儿园附近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设和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止招生、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1)《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

  3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39.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二条

  40.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三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41.中外合作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六条

  42.违反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规定,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七条。

  (三)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

  1.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2.在招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4.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宣布考试无效并责令其停考。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3)《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5.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宣布考试无效。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

  (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6.参加教师资格考试作弊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第二十条

  7.教师使用假资格证书的,5年内停止其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法律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依法予以取缔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五十一条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义务教育
一级事项 政策文件 二级事项 教育法律
公开时限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资阳区教育局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
  • 详细信息
  • 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