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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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一、户口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该条例进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管理,而居留在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户口登记,也适用本条例,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二、迁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在迁出本户口管辖区时,需要由本人或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并注销户口。如果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然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如果迁往边防地区,则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的批准。 三、注销户口 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在领取迁移证件后,原户口将被注销。 四、入伍户口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被征集服现役的公民在入伍前,需要由本人或者户主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然后注销户口,此时不发放迁移证件。 五、常住人口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且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六、暂住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公民在常住地市、县范围以外的城市暂住三日以上的,需要由暂住地的户主或者本人在三日以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暂住登记,离开前需要申报注销。如果在旅店暂住,则由旅店设置旅客登记簿随时登记。 总的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户籍管理规定涵盖了户口登记、迁出登记、注销户口、入伍户口变动、常住人口登记以及暂住登记等多个方面,旨在规范公民的户籍变动和登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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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 一级事项 | 政策法规 | 二级事项 | 国家层面法规政策 |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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