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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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具体内容 | 人口出生登记是婴儿出生后,由婴儿的父母或其他关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并登载入册所进行的登记。中国政府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出生证、母亲户口簿以及计划生育指标等,向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出生登记。出生后只要有呼吸、有心跳和有随意肌抽动之生命标志的婴儿,不论其出生后存活时间长短,均要办理出生登记。收养的婴儿,凭收养所在地公证机关的证明向派出所申报,由上级户籍管理机关根据户籍政策决定是否准予登记。 | ||
基本信息
| 所属领域 | 户籍管理 | ||
| 一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二级事项 | 出生登记 |
| 公开时限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 |
| 公开依据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公开主体 | 张家塞乡人民政府 | ||
| 公开层级1 | 县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 公开层级2 | 乡、村级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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