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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贯彻落实《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 工作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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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具体内容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根据《湖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领导,加强对散居少数民族公民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民族法治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根据散居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帮助散居少数民族乡村加快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管全市散居少数民族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市(县)直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做好散居少数民族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在干部提拔重用、晋升职级和评先评优上予以倾斜。

  第五条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或者乡人民政府副乡长中,应当有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少数民族乡人民政府的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密切联系少数民族群众,处理涉及散居少数民族的特殊问题,应当根据国家民族政策法规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条  禁止对少数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行为。

  禁止使用带有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禁止在本市刊物、杂志、书籍、音像等出版物和广播、电视、演出中出现带有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语言、文字、图像和画面。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具有社会公共管理服务职能的机构,应当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在劳动就业、子女入学、医疗救助、法律服务等方面为其提供便利和帮助,支持其兴办企业或者经营其他经济实体,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  实行特殊政策,发展少数民族经济。

  根据我市4个少数民族村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实际,市级财政按每村每年不低于5万元的标准设立散居少数民族事业专项经费,帮助解决经济社会发展问题。

  少数民族乡、村所在地同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用于扶持和帮助少数民族乡、村发展教育、经济和社会事业。

  积极开展帮扶工作,市(县)直相关部门要优先帮助少数民族乡、村解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桃江县人民政府每年在少数民族乡召开现场办公会议不少于1次。

  第十条  帮助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

  各级科技部门及有关职能单位应当帮助少数民族同胞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开展科学技术交流和协作。

  市教育部门应当指导督促桃江县教育部门,对少数民族乡学校在经费、师资等方面予以倾斜,并逐年增加少数民族乡的教育经费。桃江县省属示范高中对少数民族乡应届初中毕业生招生时,在均衡性指标生录取时按政策予以适当倾斜。

  各级文化旅游广电体育部门应当帮助少数民族乡、村开展具有民族特点的传统文化艺术活动。支持办好少数民族乡文化站和少数民族村文化室;支持开展少数民族传统体育活动,参加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帮助少数民族乡完善卫生基础设施,每年定向培养1-2名少数民族乡本民族医务人员,支持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事业,加强地方病和流行病的防治工作,在资金、设备、人才、技术等方面给予支持。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业项目统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资金项目安排上,应当优先考虑少数民族乡、村。

  第十一条  大力培养散居少数民族人才。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培养、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录用、选拔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不得在性别、民族及宗教信仰等方面设置歧视性条件,不得以风俗习惯、宗教信仰、语言不同等为由拒绝录用、聘用少数民族公民。

  第十二条  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采取加强劳动就业信息咨询服务、技能培训服务等,帮助散居少数民族人员增强劳动就业能力。在每年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中,少数民族人员应有一定的数量。

  根据实际需要,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城市,合理布局、设置清真食品经营网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清真食品监督管理,依法维护清真食品市场生产经营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具有特殊丧葬习俗的散居少数民族公民妥善安排墓地,并采取措施加强散居少数民族的殡葬服务。散居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放假,并照发工资。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所属领域 户籍管理
一级事项 政策法规 二级事项 地方层面法规政策
公开时限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公开方式 主动
公开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公开主体 迎风桥镇人民政府
公开层级1 县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政府网站,入户、现场
公开层级2 乡、村级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入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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